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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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2022)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湖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就工发(2022)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
2、(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见习人员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就业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第四条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湖北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第五条就业见习期限以月计算,一般为1-6个月,不满一个月,达到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就业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基地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第七条各地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组织;(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
4、结构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就业见习人员的优质见习岗位;(四)有专门的见习带教老师、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五)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时支付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第八条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1、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2、单位“多证合一”证照复印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湖北政
5、务服务网”注册申请,或直接向单位归属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鼓励各地公有经济企业积极申报见习基地。(二)实地评估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三)认定授牌对拟认定的见习基地,在各地人社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牌匾制作标准见附件2)。第十条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第十一条见习基地可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岗位申报。第
6、十二条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但就业见习基地需要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报备。第十三条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就业见习对接平台,或推荐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第五章见习基地管理第十四条见习基地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就业见习人员日常考核制度(附件4)和就业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保存期3年以上),落实各项见习保障措施。(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
7、提高就业能力。(三)见习基地在与就业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就业见习人员协议书(附件3)。(四)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妥善处置意外保险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金额,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五条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见习协议:(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三)不服从单位管理;(四)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五)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情形。第十六条见习期满,
8、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湖北省就业见习人员考核表归入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存档备查(附件4)。第十七条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章见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第十九条见习期满留用率不低于30%的见习基地可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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