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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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江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882项)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衢州)对拆除或者改变电动机、限速装置、避震器及电池组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部件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行政处罚(衢州)对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
2、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行政处罚(衢州)对需要暂停使用电梯的,未在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4行政处罚(衢州)对其他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行
3、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5行政处罚(衢州)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维修点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6
4、行政处罚(衢州)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使用的乘客电梯未安装视频监控的,监控数据保存少于三十日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7行政处罚(衢州)对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服务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
5、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中,餐饮服务机构属于星级饭店、绿色板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可以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8行政处罚(衢州)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前款规定的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
6、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9行政处罚(衢州)对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或者电梯救援通道未能保障畅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0行政处罚(衢州)对未保障电梯救援通遒畅通,未劝阻占用电梯相关公共空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
7、未能有效应答或者电梯救援通道未能保障畅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1行政处罚(衢州)对未实施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2行政处罚(衢州)对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没有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
8、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3行政处罚(衢州)对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4行政处罚(衢州)对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9、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5行政处罚(衢州)对开放电梯安全运行监测装置接口.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条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电梯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6行政处罚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10、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加强自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17行政处罚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
1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8行政处罚对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责
12、任;发现假冒专利或者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技术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向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投诉,并提供专利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
13、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19行政处罚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政处罚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假冒专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0行政处罚对商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商标代理机构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徒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
15、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徒业务的;(二)隐瞒事实,梃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第八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16、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第九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21行政处罚33023116000对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市场举办者应当立即报告
17、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2行政处罚330231A15000对生产大型机械等产品的企业未正确标注标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18、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3行政处罚330231A14000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
19、续的行政处罚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24行政处罚33023113000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
20、可证正本。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5行政处罚330231A12000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绐予警告,并处
21、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6行政处罚33O231A11(XX)对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22、27行政处罚330231A10000对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划。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23、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序号职权类型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28行政处罚330231A09000对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及未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生产者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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