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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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诸政办发(2022)5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为建立健全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浙江省城镇住宅配套
2、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教基(2022)85号)、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20)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市委编办、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教体局、财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
3、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小区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小区第一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规划与前期(三)市教体局纳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教体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园点布局专项规划,也可结合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一并编制,明确幼儿园选址用地的矢量范围,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专项规划内容落实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市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4、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配套幼儿园规划选址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选在交通便捷、日照充足、环境适宜、场地干燥、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如遇特殊情况,幼儿园选址,应由市教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比选方案,报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小区其他用地明确界限,设置高度适宜的安全护墙,提供独立、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出入口须面向市政道路。幼儿园围墙内外或地下室应适当预留家长接送时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区域空间,且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安全畅通。(五)配套幼儿园一般分规模小区单独配套建设和零星小区组团建设两种。规划住宅建筑
5、(地上)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或设计规模达到800户的新建规模小区,应单独规划配建幼儿园(相邻地块内已批准规划建设或已配建幼儿园,且幼儿园建设规模满足区域人口服务需求的除外)。零星小区,根据邻近多个小区的设计规模户数或规划住宅建筑(地上)面积之和达到上述标准的,则组团规划配建幼儿园,原则上依需依规布局在其中较大的小区地块内。(六)有配套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供地前应会同市教体局等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监管要求、交付方式等内容,且在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配套幼儿园用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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