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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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确保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二、征收范围赤峰红山区解放街东段,西起红星路,东至火花路道路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道路规划线为准)。三、征收主体:红山区人民政府。征收部
2、门: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红山区南新街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政策。非住宅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六、房屋征收评估(一)评估机构确定。由被征收人从不少于3家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
3、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二)房屋评估实施。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入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后,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无
4、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七、住宅房屋补偿住宅房屋是指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有证房屋及其附属房屋。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部门依法登
5、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住宅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附属房屋是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一)货币补偿L有证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评估确定。2 .附属房屋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有证房屋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未经批准在一层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住宅楼的
6、配套小棚按每个1万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标准低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确定予以补偿。3 .未建部分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4 .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形成的附属物参照执行。(二)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LL2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LI的比例调换。均互相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增加
7、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三)装修装饰补偿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L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IOOo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2.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3年,最终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多退少补。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500元。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
8、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八、住宅房屋征收奖励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单位,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2万元。31-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1万元。超出60日签订补偿协议,不予奖励。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九、回迁安置(一)回迁安置地点:在新建的锦绣花苑B区就近回迁安置。(二)回迁安置房为中高层楼房,设计单户面积最终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三)产权调换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
9、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止。(四)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时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五)楼层差价: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为零。(六)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时需交纳的资金款项1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购房款;2 .楼层差价款(以各安置小区确定楼层差价为准);3 .大修基金;4 .余热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七)办理入住时,被征收人到相关实施单位结算各项费用,多退少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相关手续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十、非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
10、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二)对土地、房屋以外其他资产补偿,由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三)附着物及设施补偿。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因历史原因形成,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附着物,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附属房屋补偿最高不超200元/平方米。(四)搬迁费补偿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1.5%;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不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l%o(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赤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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