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块3电子合同法律法规.ppt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块3电子合同法律法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模块3电子合同法律法规.ppt(14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模块3 电子合同法律法规,引言,合同是商务活动的基石和保障,是一切交易进行的前提。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形式一般是电子形式的,因而其除具有传统合同的共性外,也有其特殊性。,目录,3.1电子合同基本知识,子目录,3.1.1 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3.1.2 电子合同的特征,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亦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对他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达成协议,它一般适用于标的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能及时结清
2、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则是指当事人采用有形记录的方式,主要是纸面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多采用书面合同,许多国家的立法还对某些合同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电子合同的概念,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电话、电报、传真的使用使合同形式日益电子化,但人们把电话达成的合同归类为口头合同,把电报、传真达成的合同归类为书面合同,在传统合同法体系内仍可容纳。20世纪末,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协议通过电信网络达成。这些协议本质上为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也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因此引出一个概念电子合同。,1.电子合同的概念,3.
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从合同法体系上讲,电子合同可以视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而不是对传统合同概念的颠覆。因此,国际社会并未形成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电子合同”的定义,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更加注重对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或“电子方式”的界定。,1.电子合同的概念,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条将数据电文确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并用列举的方式指出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列举式立法将“数据电文”这一概念封闭起来,失去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广泛使用技术中立原则而给法律带来的灵活性。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并且
4、对“数据电文”进行了重新定义。电子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基本得到承认和规范。,1.电子合同的概念,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本书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1.电子合同的概念,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电子合同的分类是指将各种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进行抽象性区分,归纳某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从而有助于对各类合同的理解和适用。作为合同的一种,传统合同的各种分类都适用于电子合同,但由于其特殊性,电子合同具有自身特殊的分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
5、种类型。(1)电子合同根据其标的不同,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及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前两类合同也被称为信息产品合同,信息产品合同是指以可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来传输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合同,如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等。后者也被称为非信息产品合同。,2.电子合同的分类,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电子合同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电子买卖合同、电子团购合同、电子代购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电子买卖合同是指以信息系统处理数据电文方式,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电子团购合同是指网络团购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或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经营者,为团购提供组
6、织、宣传、说明及联系等服务,与参与团购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电子代购合同是指代购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代购人,为需要代购的买受人提供选购、包装及寄送商品等服务,并向买受人移交所购商品单证和资料,而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所签订的,以后者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该合同从性质上归属于货物运输合同。,2.电子合同的分类,3.1.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分类,(3)电子合同根据其订立方式不同,可分为点击合同、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4)电子合同根据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B to
7、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B to C)、企业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合同(B to G)、消费者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合同(C to G)。,2.电子合同的分类,3.1.2电子合同的特征,在传统交易中,合同各方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或法人,合同的签订多是面对面地进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的身份通过其在网络上数字化的信息来展示,交易各方互不见面,主要是以网络为平台,以数字化方式传播信息,在虚拟的平台上运作。电子合同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其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受地域限制较小,供、需双方的距离被大大缩短,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捷。,1.电子合同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3.1.2电子合同的特征,区别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是
8、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的,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电子合同具有超文本的特性。,2.电子合同的无纸化和超文本性,3.1.2电子合同的特征,网络交易是一种对众交易,电子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合同。经营者拟定好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拒绝或接受,其公平交易权极易受到影响。,3.电子合同的格式性,3.1.2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计算机预先设定好程序,由信息系统代替当事人做出要约和承诺,整个订立过程不需要人工干预,计算机自动做出意思表示,完成整个交易的过程。,4.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自动性,3.1.2电子合同的特征,传统合同需要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电子合同则通过一定的技术标准,如电子签名
9、、电子认证,通过“功能等同”原则来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就视为书面形式和可靠的电子签名。,5.电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特殊性,3.2电子合同的订立,子目录,3.2.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3.2.2 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3.2.3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3.2.4 电子合同的确认收讫规则,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传统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指纸面形式,具体包括手写、打字、印刷、电报及传真等。传统商事法律几乎都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要求书面形式主要是要求保存原件,以证明其所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电子数据而言,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不存在的,计算机信息里只能有标准化的、构造化
10、的数据,根本没有与纸本文件相同的有形的纸张和文字。,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电子信息具有易消失和易改动的特点,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是无形的,比留存在纸面合同上更容易消失;电子数据是以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合同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和传输等方式来实现的,并没有书面载体的存在,这种传统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就对电子合同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如何既满足传统法律对书面形式的功能要求,又能充分利用电子交易的快速和便捷就成为现代电子商务立法的追求。,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就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并成立
11、工作组对之进行深入研究。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以及对电子交易规范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的深化,对书面问题的解决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案。,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解决方法是指由当事人在通信协议中约定,将电子商务通信及其记录视为“书面”文件。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由当事人在通信协议中一致商定电子通信即为书面文件;另一种是由当事人在协议中声明,放弃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电子通信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有其自身无法逾越的局限性:首先,它不能克服由成文法或判例法产生的强制条款对电子商务造成的法律障碍。其次,交易当事人不能以其双方的合
12、同有效地调节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那些没有参与合同协议的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最后,这种方法只能在有关国家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书面形式要求做出自由处分时才可以进行,但事实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允许当事人这样做。,1.合同解决方法,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扩大解释方法是指对“书面”做扩大解释,将电子交易中的通信记录纳入“书面”的范畴。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书面形式的定义扩及电报和电传;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将书面的概念扩展到包括电话、电传或提供仲裁协议记录的其他通信手段。对于采用数据电信缔结的合同能否被视为书面,在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学说。,2.扩大解释方法,3.2.1电子合同
13、的书面形式,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所使用的方法和媒介足以显示当事人对特定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就可以有效成立合同。电子合同存储在电磁媒介上,能够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就应该符合书面要求。所谓书面,并不是必须以纸张形式为必要,只要具有相当的安全性和持久性,对于口述发生的错误、人类模糊的记忆甚至于伪证发生时都可以纠正,即认为符合书面的要件。因此,储存在电磁媒介中的电子合同可以凭借机器转换成人类可以阅读的形式,就可以构成书面。,2.扩大解释方法,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计算机的储存媒介是硬盘还是软盘,都不能构成书面。书面必须和打字、印刷相同,形式具有有形性,并且必须是当事人有意地将
14、其意思记载在上面。电磁媒介和印刷、打字有着本质区别,并且在没有机器辅助时,人类视力无法阅读,不具有有形性,从而不符合书面的要求。这种方法在各国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为解决电子合同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因此也造成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会出现更多更新的技术形式,单靠立法对书面形式做扩大的解释并非长久之计。,2.扩大解释方法,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功能等同方法是指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对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在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通信
15、技术多元化的应用。其具体的操作是将传统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从中抽象出功能标准,然后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这种方法较好地处理了数据电文的有效性问题,也消除了“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障碍,为解决原件问题奠定了基础。,3.功能等同方法,3.2.1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安全电子商务法、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签章法规定了“安全电子文件”概念。为减轻文件收受者鉴定电子文件真伪的负荷,并降低可能的风险,将特定安全程序制作的电子文件定为“
16、安全电子文件”,以区别于一般的电子文件。凡使用安全程序制作的电子文件,足以验证资料和信息内容自某一特定时间点至验证时间点之间未经篡改者,称为安全电子文件。至于哪一种属于安全的程序,则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当事人约定或使用政府认可的安全程序来制作电子文件。这种方法降低了解决电子商务书面形式障碍时所引起的不确定性,值得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予以借鉴。,4.安全电子文件,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电子合同虽采取了数据电文或数据电讯表达方式,是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也必须遵循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
17、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形式的要约或者承诺能够由收件人检索识别的时间视为该要约或者承诺到达的时间。,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1)要约的含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当要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要约产生约束力的时间为要约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在要约生效上采纳了“到达主义”,该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8、。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在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以电子邮件为例,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收件人提供了特定的地址或者账号,那么该电子邮件进入该特定的地址或者账号的首次时间为要约到达时间;如果收件人没有提供特定的地址或者账号,则该电子邮件发出首次进入国际互联网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一规定便于确定要约生效的时间,但是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对“到达”的一般理解为送到受要约人控制范围,并不以受要约人实际知晓为必要,所以,在数据
19、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某一系统后,收件人并不能马上阅读到该数据电文,如果视为到达,对收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收件人检索并阅读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2)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一旦达到受要约人后就发生效力,要约人便不能撤回要约。如果要约人以邮寄信件的方式发出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用电话将之撤回。但是,基于在线交易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
20、信息几乎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因此,电子要约的撤回从法理上是可行的,但从交易时间看则没有实现的机会。,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规定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承诺期限,此期限的长短由要约人决定或由交易习惯确定,在承诺期满前,要约人可以
21、撤销要约。在线交易的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如果当事人在网上协商,这与口头方式无异,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当事人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因为要约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并不一定立即承诺,只要在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的,要约不能撤回,因为要约一经发出,瞬间便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做出是立即自动做出回应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可见在电子商务中,要约撤销的可能性极小,但并不能因为这种极小的可能而否认要约人享有在遵守法律适当
22、限制的条件下行使其要约撤销权的法律权利。,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则是要约人愿意接受一经对方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约束。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对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及当事人是否受到法律约束十分关键。当事人可以在发出信息中特别声明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如果声明“不得就其提议做出承诺”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则该信息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如果在信息中公开表明,发布人愿意受信息内容约束,与承诺者缔结合同,那么可视为要约。,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在其他未明确的情形下,一
23、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网络交易中是以电子邮件方式来建立商务关系,那么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及信息内容来区分要约或要约邀请。例如,相对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本人欲以4 000元价格出售八成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给第一个回复此电子邮件之人”,该意思表示针对该个人且内容具体、明确,则该电子邮件就是要约。,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如果商家是在开放型商业网站上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那么可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的信息是否存在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来具体认定该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例如,信息中如仅介绍商品的名称、性能,但未具体规定价格、
24、数量等内容,或者提供信息仅供消费者浏览,或者发布者在发布信息时如明确表示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必须有发布人的确认,则说明在上述情形中,发布人不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这类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如果信息中介绍了商品的名称、性能、价格、数量,尤其是消费者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消费者一经点击“购买”即告成交,说明发布人明确表示愿意受到拟订立合同的拘束,这类信息属于要约;如果信息内容确已构成要约,则发布人不得拒绝对方的承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1.要约,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1)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承诺由受要约人
25、向要约人做出,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指向的特定人或在未确定的情况下由具备接受要约条件的人做出;同时,承诺必须向发出要约的人做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来表明可以通过行动做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3.2.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做出,这里的存续期限是确定的或合理的期限;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承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传统合同法理论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的这一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 法律法规 模块 电子 合同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45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