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ppt
《【经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ppt(3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前在用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2003年版,最新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88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新法总共47条,旧法57条。新法新增、修改的主要条款新法删掉的主要条款,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法新增、修改的主要条款: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 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原办法中
2、仅是“建设项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这一条是对旧法第九条的修改,强调了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和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应当共享的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
3、批。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的,从其规定。新法增加了“如实”两字,明确了不能改变环评等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新法体
4、现了规划环评的重要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新增),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并开展公众调查,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正式明确敏感的报告表项目也要开展公众调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
5、十二条规定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自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日起7日内,公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等内容;(二)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0日前,公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以在公示确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将意见送交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
6、十二条规定开展公众调查的,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采用调查问卷方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团体调查对象不得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不得少于50人;团体调查对象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少于50人的,应当全部列为调查对象。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发布会议告示,并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管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个人参加。增加的即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55号)部分内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在城市居民区内可能产生油
7、烟、噪声、异味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娱乐、加工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新法正式明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实行投资管理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1年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公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
8、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引用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大部分内容,规定了报批环评的时间,条例第九条中还规定像三产这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评手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
9、项目;(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权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旧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也是对分级审批的规定,但比较笼统,新法分级审批规定具体操作可按照浙环发【2009】44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
10、网站、媒体或者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召集有关单位、个人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论证。,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评估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专家、受委
11、托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估,并对论证和评估结论负责。,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采取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措施:(一)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四)未按照省有关规定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的;(五)国家和省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省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典 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 学习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45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