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解读.ppt
《兽医法律法规解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兽医法律法规解读.ppt(3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1,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兽医法律法规内容,法律 动物防疫法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 规章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动物屠宰检疫技术规程、动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动物卫生标志使用规范、样式及填写规范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动物防疫规范性文
2、件。如: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自治区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自治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暂行),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责任: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二、法律制度(一)人员管理制度:1、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2、执业兽医管理制度 3、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二)工作管理制度 1、官方兽医签字制度 6、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 2、申报检疫制度 7、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3、检疫制度 8、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
3、 4、检疫审批制度、9、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5、强制免疫制度、10、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法,以动物防疫法为主线,对现行的兽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新修订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8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家畜家禽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执行)-新修订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执行),一、职责与职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一)政府动物防疫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镇)
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二)政府部门动物防疫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计划、财政、质检、卫生、林业、交通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管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的三方面的职能
5、 一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产地检疫。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根据货主的申报,实施检疫。2屠宰检疫。屠宰动物时,根据货主的申报,在屠宰过程中实施同步检疫。二是防疫监督和检疫监督。动物防疫法将动物防疫的主要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全部授权给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并可采取以下措施: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4
6、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7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8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三是对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活动。,(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五条(疫病监测)、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第二十六条(疫情报告)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二、兽医人员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管理制度 执业兽医管理制度 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一)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兽医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我国在兽医管理体制上正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
8、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官方兽医作为执法主体,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其行为需保证独立、公正并具有权威性。,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官方兽医资格条件: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
9、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县、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汇总报农业部备案。,(二)执
10、业兽医管理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考试制度;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
11、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注册年检,根据每年报告执业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4、执业兽医从业管理
12、 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我国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从业要求:及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动物防疫任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及时报告动物疫情。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及时报告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5、兽医自律组织 兽医协会作为兽医职业人员的自律性
13、法人组织,对于提高兽医人员知识水平,维护兽医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兽医协会为会员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及时传递新技术、新知识和法律法规变化及影响,参与制定兽医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兽医继续教育培训,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5月23日民政部批准筹建中国兽医协会。2009年10月28日中国兽医协会已正式成立。,(三)乡村兽医管理制度 乡村兽医管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兽医制度,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我国兽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动物防疫的主体力量。1、乡村兽医: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兽医活动的人员。2、乡村兽医管理体制 乡村兽医的管理以兽医部
14、门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3、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一是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村兽医登记
15、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实行从业限制制度。只能在本乡镇从业,不得在城区从业。三是规范用药。四是要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五是参见乡村兽医培训。,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兽医 法律法规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46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