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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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经济全球化与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必然经济全球化与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求规范国际服务贸易行为服务贸易发展的客观需要服务贸易涉及面广,可能面临许多法律和行政上的发展障碍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适用的国家和范围有限,无法规范世界范围的服务贸易活动服务贸易行业性国际组织的作用范围有限,GATS产生的背景,GATS的酝酿美国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1973-1974年的GATT东京回合,美国首次将服务贸易问题列为GATT议题,提议对减少服务贸易壁垒的国家提供相应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承诺,东京回合非关税壁垒部分加入了有关服务贸易的内容欧盟起初对美国的提议持疑虑
2、,但经过调查发现欧共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量要高于美国,转而坚决地支持美国日本虽然是服务贸易的最大进口国,呈逆形势,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持美国,GATS的酝酿与形成,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
3、会受到更大的损害。,GATS的酝酿与形成,GATS的形成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GATS的酝酿与形成,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分歧: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发达国家:所有涉及不同国家或国土的服务贸易为国际服务贸易巴西、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不需跨越国境的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排除在外,GATS的酝酿与形成,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
4、1990年6月1988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立场1989年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进入部门测试阶段,GATS的酝酿与形成,1990年提出就总协定框架、统计、其他国际协议和规定的作用、自由化机制、定义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协议制度等方面达成协议发达国家提出否定式清单的多边框架协议新加坡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主张肯定式清单,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发展选择部门自由化以推进,GATS的酝酿与形成,第三
5、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7月谈判在两个层次上进行:有关协定框架和各部门谈判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GATS的酝酿与形成,1991年4月开始讨论拟定服务贸易框架文件、各参加方提出初步承诺、制定各有关服务部门开放的附件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
6、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酝酿与形成,第四阶段GATS签署阶段1994年4月各参加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GATS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于1995年1月与WTO同时生效,GATS的酝酿与形成,四大部分构成GATS正文,规定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一般定义和范围正义第29条下的附件,针对一些具体部门的定义、范围、原则与规则各成员国以肯定方式列出的开放服务部门或分
7、部门,及其中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与给予等有关协定的部长决议、宣言、谅解等,GATS的制度体系,四大部分构成GATS正文,规定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一般定义和范围正文第29条下的附件,针对一些具体部门的定义、范围、原则与规则各成员国以肯定方式列出的开放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及其中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与给予的条件有关协定的部长决议、宣言、谅解等,GATS的制度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1条 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2条 最惠国待遇第3条 透明度 第3条副则 机密信息的披露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5条 经济一体化 第5条副则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
8、第6条 国内法规第7条 承认第8条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9条 商业惯例第10条 紧急保障措施第11条 支付和转移第12条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第13条 政府采购第14条 一般例外 第14条副则安全例外第15条 补贴,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第16条 市场准入第17条 国民待遇第18条 附加承诺第四部分 逐步自由化 第19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第20条 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1条 减让表的修改第五部分 机构条款 第22条 磋商第23条 争端解决与执行第24条 服务贸易理事会第25条 技术合作第26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条 利益的拒绝给予第28条 定义第29条 附件,附件关于第2条豁免
9、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前言,提出GATS的宗旨、目标与总原则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体系,扩大服务贸易,促进伙伴国经济增长与发展中国家发展;通过持续、互利基础上的多边谈判促进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各参加方有权在境内就服务的提供制定和采用新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更有特殊需要;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和财政的需要,对其服务贸易的严重困难予以特殊与充分的考虑。,GATS正文,范围: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GATS同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议一样,是属于
10、国际法的范畴。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个人、企业、跨国公司等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GATS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程序等许多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措施也不必是直接管辖服务贸易的措施,而只要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即可以被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范围与定义,跨境提供:由一个成员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要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过境
11、消费:在一个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服务的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服务贸易定义,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这种商业实体或商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这里,服务的提供是以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其提供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例如,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就属于这种形式。自然人的流动:由一个成员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的个人提供的服务。这种形式涉及到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服务贸易定义
12、,世界贸易组织对服务贸易有一个部门的分类目录,将服务贸易分为12个类别。每个部门下又再分为若干分部门,共计155个分部门。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与医疗有关的服务与社会服务旅游及与旅行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服务贸易定义,正文的核心内容,确立了服务贸易就遵循的法律原则与纪律,构成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不需要成员明示承诺,除非有例外规定或豁免授权,各成员方均应该予以遵守,是自上而下的否定清单义务。分为无条件的义务和有条件的义务。对于无条件的义务来说,除了航空飞行权以及因为行使政府权利而提供的服务之外,所有服务提供部门
13、均应遵守。而有条件的义务只适用于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普遍义务与原则,正文包括第二条到第十五条,最主要的就是两个一般义务原则以及他们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GATS成员给予他国(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优惠协议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普遍义务与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各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竞争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不同的是,作为关贸总协定一般义务的公平待遇原则是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共同构成的。而在“
1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并非一般义务。只有最惠国待遇才是一般义务,普遍义务与原则,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和一些例外例外只能是一次性的,例外清单中的内容不允许添加允许WTO各成员对在起始阶段难以给予最惠国待遇的特定措施,可以列入附件以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但这些豁免应该在五年后进行复审,并且不得超过十年。但是,如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之后,或在新成员加入之后,某成员仍然希望得到新的豁免,它就必须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9条的程序,获得3/4的成员同意,才能得到豁免。,普遍义务与原则,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豁免和一些例外对于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可以作为例外基于经济一体化或劳
15、动市场一体化的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各成员可以获得例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不是为了商业目的的政府采购尚不受此约束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成员方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普遍义务与原则,透明度原则作为无条件义务的透明度义务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该迅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有关国际协定也应该予以公布。各成员还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就这些措施提出的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透明度”条款的宗旨是各成员所采取对GATS执行的措施都应让其他成员尽可能方便地、快速地获知。它是确保国际服
16、务贸易正常进行,尤其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普遍义务与原则,透明度原则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各成员方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客体是成员国国内影响GATS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方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或以其他方式知会公众,普遍义务与原则,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应该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已作具体承诺部门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者有关的任何修改。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不要求各成员提供一旦公开则有悖于法律实施、公共利益或有关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绝密信息可以不加以透露,普遍义务与原则,透明度原则在国际
17、贸易实践中,有些国家对其有些措施总是有意或无意地予以掩盖,尤其在一些贸易管制的国家。“绝密信息”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紧急情况”的例外规定极易被随意引用。,普遍义务与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一些促进措施和特殊待遇必须尊重发展中国家在整体与个别服务部门上的国家政策和发展程度,即发展中国家可以开放较少的服务部门,保留对服务交易方式的较多限制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服务业效率,增加其服务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向它们提供有利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普遍义务与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一些促进措施和特
18、殊待遇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开放外资开业权的服务部门可以提出一定条件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情况,给予特别优惠考虑,准许这些国家不必做出具体的开放服务市场方面的承诺,直到其国内服务业具有竞争力,普遍义务与原则,国内规章各成员有关的国内法规应该合理、客观、公正在对待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方面一视同仁在不违背一国宪法或法律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家规章应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关资格要求、许可要求、技术标准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普遍义务与原则,认可宗旨是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达成一致和相互认可一成员可以与其他成员就某些有关服务提供的准则达成协议以促进国际间服务贸
19、易的进行。而这些协议应该可以允许别的成员加入,其执行也应建立在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基础上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际间有关服务提供的标准的一致性,即国际标准化问题作用在于鼓励服务标准从局部到全世界的标准化,即从地区或局部的标准化推广到各成员全体的标准化,普遍义务与原则,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要求一个垄断的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时,其行为不能够损害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按GATS有关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规定当一个行业的垄断服务商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的行业 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时,不能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竞争当一成员认为别国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损害了本国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时,举证的责任在申诉一
20、方,但不要求其提供有关绝密的信息,普遍义务与原则,对垄断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下了定义,包括寡头性质的垄断形式。但对垄断服务这种形式没作褒贬评论该条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由于服务业发展水平低的缘故,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重要的服务行业都采用国家垄断的形式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重要的服务行业都采用国家垄断的形式,为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带来了巨大的不利美国等发达国家竭力主张加入此条款以保障本国服务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普遍义务与原则,商业措施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某些有垄断地位的私营企业进行限制的条款要求限制某些企业在服务市场上实施影响竞争的作法,一些有关服务出口的反竞争性限制做法一成员在其他成员提出要求时,
21、应与有关当局进行磋商以便取消这些作法。,普遍义务与原则,紧急保障措施准许某一缔约国“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的进口数量太大以致于对本国内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此一缔约国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中止其承诺以弥补这一损害”成员方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失衡或财政困难或对外金融地位困难时,或在经济发展或转型过程中因国际收支平衡受到特殊压力而为保持适当的财政储备水平以实施其经济计划时,在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陈述理由后可对其承诺采取限制性的紧急保障措施,普遍义务与原则,紧急保障措施紧急保障措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同时随着形势的改善应逐步取消任何成员要采取这种“紧急保障措施”应在
22、之前或之后立即向成员全体通知这种措施并提供有关数据,且应与有关各方充分磋商所有这种紧急措施都应受成员全体的监督,且受影响的其他成员可采取相应的措施,普遍义务与原则,紧急保障措施一些发达国家(美国等)的观点根据GATS所设计的灵活框架,成员方进行的服务业开放承诺基本上能够反映一国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和承受能力。按照服务承诺的肯定式清单(positivelist),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都是成员方自主承诺的义务。成员方如果觉得开放某一服务业的条件不成熟,则总是可以选择不开放该部门。GATS众多的例外性条款,与GATS义务的灵活性结合在一起,已经足以保护每个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的利益。,普遍义务与原则,紧急保
23、障措施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紧急保障措施的谈判非常积极泰国认为,服务贸易对紧急保障措施的需要是不言自明的,正如在货物贸易领域建立保障措施制度的理由一样。目前的谈判任务在于如何更好地设计这一制度,以便能够使有关成员方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真正有效地处理服务贸易中的紧急情况,普遍义务与原则,紧急保障措施支持建立紧急保障措施的理由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必要利用保障机制对相对落后的国内服务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使其免受潜在的伤害保障机制与更高程度的自由化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有保障机制可资补救,发展中国家成员会建立起承担更广泛的服务自由化的信心,在今后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更加放心地做出新的减让,普遍
24、义务与原则,支付和转让(第11条)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执行不能因受到支付和货币转移方面的限制而遭到阻碍,且规定GATS任何条款都不能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基金协议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具体承诺能够在支付方面得到执行,而不致被削弱,普遍义务与原则,对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准许一成员在其成员国际收支和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或对与这种交易有关的支付和货币转移做出限制,尤其是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应予以考虑这种限制性措施要迅速通知各成员且不应超过必要的程度,不对各成员采取歧视性
25、措施,不对其它成员带来不必要的商业和经济损失,普遍义务与原则,对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采取限制性措施的成员应立即就其限制性措施同各成员磋商,且应用国际货向基金组织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做出判断和评价本条款对金融地位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本条也对发展中国家保持一定的外汇储备的做法表示认可,发展中国家可以充分利用此条对服务进口量做出一定的限制,普遍义务与原则,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各国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也是一种可能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做法GATS第13条规定,原则上该协定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的目的,用于商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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