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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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2006年10月18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一项新式的汽车外观设计,10月30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2月4日,法国专利局对该项申请予以公布。2007年5月3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此同时,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完成了同样设计,并与2007年2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问: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2、说出理由。参考答案: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2、这涉及优先权问题。,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思考角度:巴黎公约优先
2、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该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权期限是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4月30日。中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应该遵守优先权的规定。2007年5月3日是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申请日是2
3、007年2月5日。利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先,所以,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课后案例,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概念投资这一概念,一般被视为为了预期的产出,而投入资本于特定行业或部门的经济活动。国际投资的定义目前尚未统一,这种状况与国际投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内容尚处在发展与探索过程中有关。普遍认为,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带动生产要素和产品转移的功能。国际投资的类型对具体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直
4、接投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区分国际投资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原则 从投资资金到投资项目的阶段上看,直接投资为一步到位,即某项投资直接到生产领域,而间接投资是分部到位,即资金先到金融领域,再到生产领域。从能否派生投资主体角度看,直接投资一经完成后,不产生新的投资主体,而间接投资可产生新的投资主体。从获利途径看,直接投资通过参与和控制经营管理来获取其经济效应,获利的多少直接与投资主体所控制的企业经营成果相关。而间接投资者自身不参与经营管理,仅以其债券利息或股票股息为目的。但是,当购买股票的数量过大而涉及经营权时,则另当别论。在上述三条原则中,经营权是核心。对企业而言,只要
5、以控制经营为目的,无论在国外获得的是实物资产或是股票,均为直接投资。,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例如,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风险大,投资多,技术高,建设投产周期长,单靠资源国本国的资金、技术,往往难于形成规模,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开发石油资源。我国为了加速现代化建
6、设步伐,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发我国石油资源。自然资源的开发通常主要是针对石油或煤炭资源的开发。,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开发的方式,国际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外国公司在资源国进行石油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形式。所谓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B联合经营联合经营是在投资和经营方面,由外国石油公司
7、与资源国或资源国石油公司共同负责进行的合作方式。联合经营分为两种:一是设立合营企业的股权式合营,二是契约式合营或合伙,称联合作业协议。C、产品分成合同 其一,资源国拥有对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其二,外国合同者负责筹措资金、提供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技术,并承担风险。其三,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石油开发作业的经营管理。其四,在整个合同期间,全部石油产品弥补开发费用后,由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成。,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D服务合同典型的服务合同是,外国私人石油公司同意给政府或政府石油公司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如负责勘探或开采
8、作业,以取得规定的报酬。在服务合同中,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产品。石油服务合同可分为风险性服务合同和无风险服务合同两种。,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BOT项目融资方式BOT(BulidOperate Transfer,英文译意是建设经营转让)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本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融资的方式。一些国家和地区亟待发展其基础设施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采取BOT方式促进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BOT项目融资,即指政府,通过
9、契约的方式,同私营企业主办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项目公司融资和建设通常由政府享有专营权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其特许期内占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通过运营,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东区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资巨大的项目,都以BOT方式集资建设并投入运营。在我国,广东人亚湾沙角火电站也采用了BOT方式。目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BOT模式已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发展委员会1996年年会对此作了专题讨论,并指示制订BOT立法指南。,第
10、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BOT项目融资方式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社会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设施理应由国家所有和经营。传统的方法一般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之一是,其建设周期长,耗资大。BOT方式允许私人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从而使项目风险的承担由公共部门转移到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均由一元转为多元,投资风险和债务偿还由单一的国家转移利分散到私人企业投资者。这一特征把BO
11、T方式与一般合资、合营方式区别开来。,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特殊形式直接投资-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E国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形式BOT项目融资方式BOT方式资金结构的特殊性 BOT是为适应国际上一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巨额资金需要而逐步开展起来的,其筹资方式是传统的股本投资利项目融资结合起来的一种较新型的国际投融资方式。一方面,项目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已投入股份的形式,组成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建设。另一方面,项目公司又以独立企业方式,向国际机构贷款融资,这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结合,是投资融资的结合,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国内法制度包括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对外国
12、的投资待遇,保护鼓励制度,这里不详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针对欧洲国家的货币汇兑风险,其后转变为针对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随后,德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英国等西方国家仿效美国,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根据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
13、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它国际性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第2条)。为达到上述目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其它会员国进行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3)为推进其目标,使用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的业务由于它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故其业务分为:(1)担保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国际投资所遇到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2)非担保业务(1)服
14、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和协助的研究。(2)资料的收集和准备。(3)技术咨询和协助,即应成员国的要求,机构可以帮助该国判断并改正广泛影响外资流入的政策或机制上的缺陷。(4)政策磋商:机构可以协助改善投资条件,特别是引导两类国家就资本流动的规模和开发质量的政策进行磋商。(5)其它活动:如推动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促成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的和解。,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在促进外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方面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这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输出国缺乏投资担保机构的弊端提供
15、了弥补的机会,起到了消除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对非商业风险的忧虑的作用,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资本流动。(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方案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对合格投资者的国籍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具有成员国国籍就行。(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由于强调了所担保的投资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该投资在该东道国受非商业风险影响的可能性就小,机构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小。这既符合东道国利益,又符合机构自身的利益。(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
16、疑,促进两者的合作。,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争议解决的方法与程序(1)仲裁申请(2)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权限范围(3)仲裁审理(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裁决可以由执行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经裁定后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的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也不得以违背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裁决提出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有关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当事各方及各有关缔约国法院均应遵守和履行
17、中心的裁决。,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争议解决的方法与程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规则的优点在于:(1)考虑到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2)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国际投资争议在原则上应服从东道国国内管辖并受其法律调整。(3)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中心管辖制度。(4)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一套统一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5)建立了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总体上看,公约及其建立的“中心”在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中,是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的。,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1944年在美国新罕布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签订了国际货
18、币基金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内容是:1、建立双挂钩的汇率制度,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各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2、实行固定汇率制,各会员国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1%的幅度以内波动。国家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保持汇率稳定。60年代开始,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动摇。,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1978年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协调作用包括:1、宗旨之一是:促进汇率稳定,维持会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基金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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