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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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Contents,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3,4,第二节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第三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5,6,第四节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章首引导案例,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章首引导案例,本案例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双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按上述情况,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
2、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在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章首引导案例,遇到这种贸易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风险,由谁负这
3、个责任呢?又由谁赔偿这笔损失呢?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业务中,我们常常涉及到诸如此类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如果每次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反复洽商双方风险、责任、费用,不仅费时费事,还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种不同的为买卖双方所熟悉的国际贸易术语便产生了。而合同中对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般通过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作用,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3,2010年通则的特点,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一、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
4、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如下图:在较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显得更为复杂,概括一下,至少涉及以下方面,见下图。,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8,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9,(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
5、践中形成的。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0,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二)贸易术语的作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1,(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习惯做法,如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就成为国
6、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接下页,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体现在: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
7、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主。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3,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4,(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华沙一牛津规则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
8、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共21条。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5,(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随后即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9、:,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6,1.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2.FOB(Free 0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
10、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的运费”。(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7,(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
11、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FAS是指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则表示“船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
12、第三章,18,(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自1921年就开始了对国际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对INCOTERMS作了多次修订和补充。
13、现行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发生的新变化对2000通则进行修订完成的。(INCOTERMSR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9,三、2010年通则的特点,1.2010通则由原来13个贸易术语减少至11个贸易术语。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3.2010通则正式确认11个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0
14、,4.2010通则在A1和B1条款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同等效力。5.关于有关保险的用语作出了调整。6.有关“安检通关及其通关所需信息”的规定。7.有关“码头作业费”的规定。8.有关“链式销售”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1,2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1,2,在国际贸易中,FAS、FOB、CFR、CIF四种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其中,FOB、CFR和CIF使用最为广泛。因此,熟悉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就显得特备重要。,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2,
15、FAS是Free Alongside Ship的缩写,中译名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名称(named port of shipment)。FAS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派船只的船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也要负责使用驳船将货物运送至船边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要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并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则应在合同中订明。,一、FAS,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3,
16、(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4,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
17、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或未收取货物,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5,(二)按FAS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要进行的查对费用,以及出
18、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装运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必须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除外。,2.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3.采用集装箱运输时交货地点的问题,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6,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与买方之间承担风险是以“货物交到船上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装
19、上船之前的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FOB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则应使用FCA术语。,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7,(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
20、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8,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限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未准时到达,或未收取货物,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21、(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9,(二)按FOB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装船”的概念与风险划分的界限,2.船货衔接问题,4.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的规定,3.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0,(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特殊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有6种解释,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与2010年通则的解释比较接近。主
22、要区别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FOB vessel 的卖方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的情况下,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出口所需的证件和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证件,并且出口税以及其他捐税和费用也需要由买方负担。而2010年通则则将此作为卖方的一项义务。,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1,案例分析: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装运港,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2,三
23、、CFR成本加运费,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名称(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FR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支付运费。风险转移界限为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其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CFR不适合于货物在装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应当使用CPT术语。,2023年3月22
24、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3,(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1)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以将货物装上船,或以取得已装船货物的方式交货,并及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4)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4,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1)买方必须在指定
25、目的港自承运人处收取货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承担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由买方决定货物运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港内收取货物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否则买方自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期届满之日起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4)接受卖方提供的运输凭证和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023年3月22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5,(二)采用CFR贸易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租船和订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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