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5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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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五,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与签订,案情简介: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问题:,1、贸易合同的磋商包括哪些环节?2、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进出口实务,4,磋商内容,进出口实务,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
2、价格、交货、支付条件其他交易条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5,磋商环节,进出口实务,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6,进出口实务,询盘(Enquiry、Inquiry),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买方询盘: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卖方询盘: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7,进出口实务,询盘的法律效力,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
3、步骤,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发盘(offer),进出口实务,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递盘(bid),9,发盘的定义,公约第14条对“发盘”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
4、旨,即构成发盘”。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3、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4、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进出口实务,10,公约第十四条(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所谓“承受约束”是指发盘人于得到受盘人对该发盘接受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定立合同的责任。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可以是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offer、firm offer、quote、book、order、bid、bid firm、默示:结合磋商的情况、双方确立的贸易习 惯或
5、贸易惯例和发盘人随后的行为。,进出口实务,11,发盘内容确定,公约第14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因此只要列明货物、价格和数量三个交易条件,即认为内容十分确定,其他条件可在合同订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予以补充。,进出口实务,12,发盘内容完整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发盘可以省略某些主要交易条件:1、在双方“一般的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的协议中已订明。2、引用先前的往来的函电或先前的合同的某些条件。3、买卖双方在以前的业务交往中已形成的
6、习惯做法。4、“敞开价格条件”,进出口实务,公约第55条: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13,发盘的生效与失效,公约第15条:“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失效有五种情况:1、过了发盘有效期,受盘人未表示接受;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3、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的撤回或撤销;4、不可抗力;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 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公约第15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7、受盘人。”,公约第16条规定:“在尚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以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的;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14,发盘有效期规定方法,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发盘限5日复(投邮生效/到达生效问题)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发盘限5日复到 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HERE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起讫问题和非营业日问题)发盘有效3天 OFFER VALID THREE DAYS 发盘7天内复 OFF
8、ER REPLY IN SEVEN DAYS,进出口实务,15,我国对发盘的解释,有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 engagement):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实盘(Firm offer)无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某种保留,并无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虚盘(Non-Firm offer),为邀请发盘。注意:邀请发盘与发盘的区别,进出口实务,16,公约对发盘的分类,不可撤销的发盘(Irrevocable offer)可撤销的发盘(Revocable offer)两者对发盘人都有约束力,前者约束力更大
9、。,进出口实务,17,还盘(counter-offer),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进出口实务,18,还盘的特点,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进出口实务,19,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
10、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进出口实务,20,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用术语(accept/agree/confirm)或行动表示。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到受盘人:英美法:“投邮有效”大陆法:“到达有效”公约:“到达有效”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进出口实务,21,“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如对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或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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