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docx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23.03.02生效日期:2023.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为律师会见、阅卷、听取意见等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为律师执
2、业提供便利。律师可以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上述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知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二、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
3、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规范电子卷宗制作标准,提高制作效率,确保电子卷宗完整、清晰、准确,便于查阅。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拟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配备记录人员,完整记录律师意见和工作过程。当面听取律师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并记录在案。五、及时向律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依法 保障 律师 执业 权利 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47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