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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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3月修订)第一条为了便利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风险揭示书制作和签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旨在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集中汇编,并按照相关交易品种进行分类列示和连续编号,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本所业务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期货
2、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相关业务的风险。第四条经营机构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本指南列示的相应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第五条风险揭示书中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项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
3、的风险。第六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参与此项业务的普通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细化分类和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在线签署等电子化方式,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参与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者专业投资者经充分告知风险后
4、仍决定参与相关业务的,即表明其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该项业务的风险和损失。第八条本指南就本所市场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按照所属品种类别编制索引,并标注各项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发布或修订日期。本指南发布之后新增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纳入相应品种索引并进行连续编号。第九条本所如对相关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将在原索引编号下使用修订版本替换历史版本,并标注修订日期和修订内容,供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知悉修改情况。第十条本所对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的,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时更新相应风险揭示书版本。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交易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存量投资者充分告知
5、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并留存告知记录。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经充分告知后可不再重新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对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无法理解或无法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不再参与相关业务。第十一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I.股票及存托凭证6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1.2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1.4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
6、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61.6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41.7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9L8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0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91.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721.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77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81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
7、款85IL债券902.1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预发行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902.2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952.3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32.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特定债券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5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72.6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0III.REITs1133.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3IV.基金11
8、64.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6V.股票期权1195.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9VI.其他1296.1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296.2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1I.股票及存托凭证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发布)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
9、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
10、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
11、例,投资者应当关注。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
12、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
13、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
14、关风险。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
15、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1.2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16、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二、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三、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
17、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五、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六、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
18、1. 2023年2月17日Ll删除原第四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2修改现第四条(原第五条):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1.3上海证券交易
19、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
20、摘牌,风险相对较大。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三、证券交易所于退市整理交易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退市整理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上述交易期限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四、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
21、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六、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八、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
22、相关信息。九、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2023年2月17日LI修改第一条: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韭上市摘牌,风险相对较大。L2修改第二条:二、20
23、20年12月发布的一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6按照原退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退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按照退市新规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期市整理股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L3修改第五条: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必。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L4修改第七条: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
24、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L5修改第八条:八、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拟终止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1.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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