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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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切实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整改销号范围与依据本实施细则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全省所有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和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中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整改销号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与规范
2、,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的整改措施或方案。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采矿采砂(石)、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等四类重点问题,其中涉及黄河流域的,还包括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等重点问题,必须“一点一策”科学编制整改方案,其他问题视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二、整改销号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立足实际,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违法违规建设情况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对事实进行认定、对问题进行定性。(二)实施分类整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工业
3、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小水电设施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科学制定退出、整治、保留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整改销号条件,实施分类处置。(三)推进差别处置。针对违法违规问题要统筹推进,严禁“一刀切”。既要严格依法依规治理,又要区分具体情况精准处置,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处置;对新增或规模扩大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查处,扎实推进整改。(四)压实工作责任。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指导整改销号工作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相
4、关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属地责任,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三、整改销号基本条件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一)违法违规活动停止。立即停止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切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源头,限期完成整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应立即停止,相关设施设备应限期关闭拆除,并完成场地清理消除污染。对于部分合法合规、部分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根据实际问题加以区分,依法保留其合法合规部分。(二)处罚赔偿执行到位。对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或移送司法文书,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其中,对需要采取关闭、取缔等措施的问题应有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关停、取缔或淘汰的文件并执行到位。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赔偿到位。(三)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经科学评估,整改后消除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隐患,持续达到相关要求。其中,有相关验收监测标准等具体指标要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出具报告;其他情况复杂又没有法定标准可依的,由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出具技术报告并经行业专家评审论证等以作参考。四、分类整改销号条件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类,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一)
6、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二)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等项1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未批先建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2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项目:(1)经科学评估认定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限期整治后污染物排放未
7、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3 .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建不符(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地等,下同)的项目:(1)经科学评估认定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2)对于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包括工业开发、旅游开发和养殖开发项目、线性能源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等)和涉及民生的
8、交通基础设施,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三)小水电设施小水电设施的整改销号参照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以及我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相关政策意见处理。(四)其他人类活动对于其他人类活动问题,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效时间以及人类活动所处功能分区、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项目
9、审批情况等因素,参照上述整改销号条件依法依规处理。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视情况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方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应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3706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TD/T1070)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确保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五、其他问题的处置(一)涉及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处置涉及到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规定完成整改销
10、号任务。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验收组认可销号的问题,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可直接予以销号。(二)涉及点位关系变化问题的处置经核实确认问题位置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可予以销号。如该问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须另行依法依规处理,本次销号结果不作为依据。(三)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的处置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分区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时,原则上不得“以调代改”“以调代处”“以调代罚”,其处置原则如下。1 .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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