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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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2.03生效日期:2023.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南自贸管委规20231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南自贸管委规20231号各有关单位: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执行落实。2023年2月3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2、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促进南宁片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20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由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南宁片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
3、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等单位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共同推进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南宁片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
4、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南宁片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第二章设立要求第四条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并应当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对于在境外募资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不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做强制性要求。第五条对来自RCEP特别是东盟国家的试点企业,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降低相关要求,进
5、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减少相关材料,在申请设立、项目投资、政策支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第六条试点企业可向南宁片区管委会申请推荐,由南宁片区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金融创新局)负责受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材料详见附件1、2),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第七条试点企业的境内外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南宁片区不对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另设其他条件。第三章运作经营第八条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投资业务:(-)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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