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详细通用版).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详细通用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详细通用版).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郑重提示为保障出卖人(开发企业)和买受人(购房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请在购房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先阅知如下事项,并遵守合同相关约定:1 .逐条认真阅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本补充协议,开发企业在售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购房者可以要求写进书面补充协议,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只做买卖双方交易时参考。签订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方负责。2 .开发企业设置的商品房样板房,其布留格局、装修材料、装修档次、装修质量和设备配置,只做促销时的样板,不作为交楼标准,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3 .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
2、同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签订本补充协议。1 .特殊买受人声明LL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其与出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未生效、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出卖人均不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任何汇兑损失。12买受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公章亲自到场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除须向出卖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证明书等资料外,还须提供关于同意购房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1.3. 两人或两
3、人以上共同购房的,全部购房人须携带身份证明资料到场签约。因特殊原因无法全部到场的,除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经过公证的相关文件,详细列明各购房人的所有权比例。买受人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影响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不利后果。14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买受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受人在境外等)无法履行签约手续的,除完整、准确填写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信息外,还须提供出卖人认可的授权文件(经公证的授权书等)。买受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影响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不利后果。2 .说明对商品
4、房买卖合同(预售)“说明”的补充2.3. 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前,已就买卖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向买受人做出了特别提示和说明,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将本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商品房所属栋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全部文件及条款向买受人展示,买受人承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买受人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签署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2.4. 买受人已对出卖人销售现场公示的买卖合同项下的销售项目的周边环境、相关配
5、套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并自行到相关政府部门咨询、查阅了买卖合同项下销售项目及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信息、建筑单体报建信息、市政和公建配套信息等其他所有相关信息,买受人确认对上述信息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2.5. 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已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确认在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属格式条款等作为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变更合同条款的抗辩理由。3 ,关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对买卖合同第三条的补充3.3. 买卖合同第三条所约定座落为房屋暂定的单元号,具体门
6、牌号以民政部门所批的为准。3.4. 买卖合同项下所列“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结构层高,在相应建筑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该商品房可能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形,或者因建筑结构原因存在横梁、局部空间高于或低于约定层高等情形,上述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4 .关于商品房总价款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4.3. 房款仅为房屋本身价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其它单位对该商品房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有线电视开通费、电话开户费、网络开户费、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房款中并不包含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应由买受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各项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附加税或履行合同需缴纳的相关税金、费用。4.4. 本房产一房一价,房
7、价已考虑了该房屋的相关不利因素,买受人不得因此退房或向出卖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4.5. 买受人支付相应房款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收据/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应合理保管该收据/发票。因买受人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或其他问题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买受人如需出卖人协助重新开具相关发票,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5 .关于逾期付款责任一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补充5.3.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5.1.1.逾期在60口内的,每逾期一日,自本买卖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
8、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3%(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5.3.2. 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到出卖人名下时买受人和出卖人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解除、撤销或变更预告登记所需法律文书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并有义务协助出卖人按本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果。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买卖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
9、付款加(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时间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上款所指的应付款是指按买卖合同、合同附件及通知(包括出卖人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通知)中所约定的须由买受人按时支付的各项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房价款、购房费用、面积差价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5.4. 若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则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交齐按揭所需资料并与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相关按揭借款文件。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商业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公积金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
10、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则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5.5. 买受人保证其条件符合政府关于房屋贷款政策的规定,同时符合银行关于商晶房按揭贷款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银行批准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或银行不批准贷款等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在上款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剩余房款的,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最迟付款日起一日内向出卖人补足。5.5.2. 因国家政策调整、买受人自身原因或银行政策调整,致使申请的按揭银行批准并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5.5.3. 由于申请的按揭银行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申请的按揭银行不
11、批准发放按揭贷款;5.5.4. 在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若按揭贷款银行提前发放按揭款而后又因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问题而收回贷款的。5.5.5. 若买受人在银行批准并最终发放按揭贷款前,因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等原因造成按揭贷款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银行不予批准按揭贷款或批准按揭贷款的额度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5.5.6. 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银行不予贷款或不足额贷款的情形。买受人逾期补足的,自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最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全部剩余房款的_%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未在日内补足或不同意补足差额部分,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同
12、时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合同备案登记注销费等)。在本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生效后_日内,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余额(包括代收但尚未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5.6. 如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买受人承诺,如买受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致使贷款银行向出卖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买受人应于_日内按贷款银行要求向贷款银行偿还欠款(若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
13、起5日内将出卖人代偿款项支付给出卖人,并自出卖人代偿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代偿金额的_%。向出卖人支付利息)。5.6.2. 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协议),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与出卖人签订相关解除合同的手续并配合完成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因解除本合同(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套商品房可能的市价跌价损失),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5.6.3. 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上述应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出卖人因解除本合同遭受的损失、出卖人履行担保责任
14、代替买受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剩余,由出卖人无息返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偿付对出卖人的欠款,出卖人有权另行向买受人追索,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补足。6 .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对买卖合同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补充6.3. 出卖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执行的,除继续整改外,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但若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同时有两项或者以上逾期,则仅按照以上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中逾期时间最长的一项计算一次违约金,不重复计算违约金。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
15、绝接收该商品房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62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之前,买受人应当履行完毕下列义务,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621 .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款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差价款),并办理完所有与购房相关的手续;622 .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各项税、费的义务:623 .若买受人存在违约行为,出卖人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付清各项违约金;624 .4.买受人己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相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3. 如出卖人为买
16、受人偿还按揭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商品房交付前如买受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之附属的银行按揭借款合同项下每月应付的按揭借款本息,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以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自买受人缴清应付银行的借款本息及出卖人代垫的相关费用之日起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6.4. 若房屋提前完成建设,买受人同意并接受出卖人提前交付该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即视为该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若商品房所在项目属于分期建设的,合同出售的商品房已具备本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条件的,而其中关于道路、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部分按政府规定或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待项目整体完工后才能验收的,则买受人不得
17、以商品房所在部分的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等未经验收或未取得相应的验收文件为由而拒绝接收商品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责任。6.5. 遭遇“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的期限相应顺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6.5.1. 遭遇自然灾害,例如大雨、暴雨、强风、台风、地震、海啸等:6.5.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6.5.3. 大规模传染病或流行性疾病爆发,例如类似“非典”的疾病;6.5.4. 政策性因素或政府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导致的影响,例如政府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的验收、测量、市政配套、安装的延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非出卖人原因
18、导致的规范、规划、设计调整或变更等:655.施工合同中发生的工期顺延情形,包括:6.5.5. L施工期间出现台风、大雨、或以上等恶劣天气,以气象资料为准;655.2. 高考、中考前期和期间的施工停止;655.3. 为响应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社会活动而导致的停工;655.4. 政府或公共事业单位延迟批准相关文件或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配套设备及安装、报批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1.1.6. 遭到突发性的社会事件等。若以上事由属于公众所知悉的事件或公共信息资料的,出卖人无须在事发后书面通知买受人;若不属于公众知悉的事件或公共信息资料,买受人有权在交付时要求出卖人提供信息资料,出卖人亦可按买受人提供的
19、地址、电话书面送达。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期限应当相应顺延。6.6. 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可以延迟交付的情况外,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通知日期,持相关购房文件,到通知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发出交付通知后,买受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拒收、单方表示未收到等方式为由未按期收房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或出卖人通知的最后交付时间届满(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即视为出卖人已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视为买受人已接受由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规章制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市政府认
20、可的测绘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实测数据等,即日起该商品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按日按应付费用的0.3%计算)等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与此同时,该商品房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自上述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卖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口期或出卖人通知的最后交付时间届满(以日期较前者为准)之日为该商品房的正式交付日期,房屋交付地点为该商品房的所在地。6.7. 办理交付手续时,如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装饰装修或配套设施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手续后,按以下办法处理:6.7.1. 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21、的机构申请鉴定,以实际鉴定结论按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处理;6.7.2.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口头或书面告知出卖人,确属质量问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遇下列情况,出卖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且不影响房屋交付。6.72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6.722. 管道堵塞:6.7.2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指因门窗翘裂严重、或五金件损坏严重导致门窗无法关闭或无法使用的情况);672.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673.买受人于验收交接商品房之前,对该商品房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出卖人需要在合
22、理期限内整改的,在此情况下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或要求解除买卖合同。6.8. 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代理人须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原件。6.9. 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之后,不得再以交付不符合条件追究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7.关于面积差异处理一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7.1.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买卖合同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
23、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7.1.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7.1.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7.1.2.1. 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应付差额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补交款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处理。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7.1.2.2.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
24、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7.1.2.3.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二(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Xlo0%7.1.3. 买卖双方对公摊面积误差互相不退、不补,也不承担违约责任。72房屋实测面积确认前,除房价款以外的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房屋实测面积确认后发生的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税、费(如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以房屋实测面积计算。需要向有关部门补足相关税费的,由买受人自行补足。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时补足相关税费,其导致的商品房交付、产权登记延迟等事项,出卖人不承担责任。1.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补充协议 详细 通用版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49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