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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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发展改革系统各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
2、,遵守法定程序。(二)包容审慎原则。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具体见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3、、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处罚、从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
4、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的主体;(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
5、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三)其他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
6、行为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案件调查过程及处理过程中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鉴定人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九)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
7、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对应的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件2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招标投标领域)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
8、准1不招标或规避招标L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9、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之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以下的罚款一般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8%o以下的罚款从重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2违法邀请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10、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3文件时限不符合规定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掰定2 .而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
11、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投标人不适格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
12、加投标;予罚不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保密规定1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
13、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1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5万元至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一般处1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捐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得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6违反保密规定3.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
15、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16、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从重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
17、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
18、量情形处罚基准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L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19、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3号)第五十二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20、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予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
21、以下的罚款从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基准8串通投标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2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4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 .投标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的;6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
22、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23、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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