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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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发布日期:2023.02.07生效日期:2023.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冀医保规20232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冀医保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融合发展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2、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C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定位补充、投赔简便、商业运作”的原则,坚持普惠型产品起步,不断丰富和完善医疗保险产品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助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基本原则本指导意见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
3、引导支持,群众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面向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医疗保险。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参保广覆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面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二)待遇可衔接。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同时向如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倾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梯次减负功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解决“看病贵问题。(三)商业化运作。坚持政府鼓励指导,企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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