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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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交流,(学生安全相关内容),学习交流内容“关键词”,什么是法,自我测试,权利义务,学生安全,教育法现状,2003年四月下旬,渝中区某中学一位退休返聘的老教师汪某,在教育一位迟到的学生时,先用教鞭敲打,然后骂该学生“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肥、又黑、又丑,你只能当一辈子老处女,你连坐台都没人要!”,该生情绪受到强烈刺激,留下遗书后跳楼身亡。悲剧发生后不久,学生的父亲以女儿班主任涉嫌侮辱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7月8日,法院公审此案。,友情提醒:以此为鉴,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该老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6年11月8日重庆晨报报道,我市某重点中学规定:
2、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疯打。一天课间,13岁的小江(化名)和14岁的小明(化名)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骑到小江的脖子上。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经家长送医院诊断,小江被骑导致颈椎错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属于9级伤残。小江认为,自己是在学校受伤,除了小江有责任以外,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因此将小江和学校同时起诉到法院。,友情提醒:安全无处不在,你认为这件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或者负责公共事物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以程序性为特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
3、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法的效力,教育法律法规现状,主要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分别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其他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4、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年月日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
5、发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知权利 明义务,知己:认识教师权利的边界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福利、休息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学校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进修培训权),(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
6、实验;(教育教学权),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7、教师法第八条),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教师与学生之间年龄、知识、阅历上的不同,对自己行为以及可能产生后果的判断力的差异,教师与学生又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
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年级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们的监护人代理。,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四年至高三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监护人的同意。,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未成年人在校依法享有的权利:(1)受教育权。(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4)肖像权。(5)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6)独立财产权。(7)荣誉权。(8)拒绝不合理劳动权。(9)民事活动代理权。(10)平等对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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