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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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政府合同部门内控机制,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实现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产业示范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政府合同签订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人事管理合同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
2、本办法。第三条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土地(含滩涂)、河道、森林、山岭、荒地、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S)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五)招商引资合同;(六)借款、资助、补贴、科研、咨询、委托等合同;(七)经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签订的合同;(A)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九)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
3、、争议处理、档案保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第五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并采取闭环监管、全程留痕、分类审查、履约监管、备案存档等管理措施。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
4、相关信息或资料。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的禁止性规定:(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独占性内容;(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二章磋商与起草第九条合同承办单位磋商与起草阶段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主体审查。对合同相对方资格、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等真实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二)负责合同项目调研论证。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
5、等方面风险进行预先研判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和经济效益论证。涉及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参加论证;(三)负责合同订立磋商谈判。涉及重大、疑难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磋商谈判,并就协商、议定合同条款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四)负责合同起草意见建议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五)负责合同文本拟定与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政府合同,省、市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六)负责对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内部审核;(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6、一)合同的名称;(二)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A)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十一条政府合同应当保密或者需要保密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第十二条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第十三条政府合同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应当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三章合
7、法性审查第十四条政府合同实行分类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订。第十五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批后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保密事项,不宜法律顾问内部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说明。县直各有关部门、产业示范区、乡镇人民政府等拟定的下列政府合同应当按程序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合同标的额在IOOO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合同;(二)合同标的额在IOO万元以上的需经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开程序签订的合同;(三)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转让、出租、承包、借款、资助、补贴等其他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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