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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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加强对学院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对外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法婚姻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学院合同分为:(一)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L经济合同是学院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2、。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3.承揽合同;4.运输合同;5.供用水电气合同;6.保管合同;7.租赁合同;8.借款合同;9.保险合同;10.技术开发合同;IL技能鉴定合同;12.对外培训合同等。2.非经济合同是指以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为主并以学院名义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外组织等签订的合作事宜所涉相关协议。主要包括:1.战略(意向性)合作协议;2.共建实训(科研)基地协议;3.合作办学协议;4共建专业协议;5.学生实(习)训协议;6.双创孵化协议;7.警校共建协议;8.订单班协议等。(二)标准格式合同和非标准格式合同。1 .标准格式合
3、同是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或经学院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印制的合同。2 .非标准格式合同是指学院对外合作过程中依据客观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拟制、准备签订的合同。第二章合同草拟第四条合同草拟应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在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信息进行了解、审查,应通过*等途径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信用等级等履约能力,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当事人应具有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经营范围与实际合作事宜相符;合作事宜涉及特许(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二)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发展目标、专业建设等总体规划。(S)联系
4、人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四)当事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各级执行机构、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五)涉及担保合同的,应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履约能力;涉及公司担保的,应有其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六)当事人提供的文本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为合同文本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五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部分:(一)主体信息。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人姓名及
5、其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二)标的。标的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其名称、座落地点、所有权人、他项权利等产权信息及其权益变动情况;标的为动产的,应标明品牌、名称、材质、型号、规格、品种、等级、颜色等;标的为知识产权的,其定性、定量描述要准确无误;标的为劳务的,其提供内容、工作成果及其方式应具体等。(三)数量、质量、贮存条件、检测标准和方式及异议期限等。数量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的物验收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及其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明确约定与合同目的相适应的产品标准。产品应写明质量检验方法、贮存条件、质保期及质保金、售后服务和异议期限等事宜。(
6、四)价款、酬金、质保金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或劳务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合同金额大小写应一致;货币应注明币种及其符号;有质保金的,应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条件和无息返还字样;支付方式中应涉及资金往来的对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信息;款项支付时间应具体、合理等。(五)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应明确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标的物交付方式、在途风险责任分配、运输方式等。(六)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并约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合同条文通常应为:学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七)违约责任。合同中应约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违约金
7、的计算方法及标准等。(A)应列明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签约地点、签约日期等。(九)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承办人签名、签约各方公章名称;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附件数量及其名称;合同文本应为一式肆份及以上。(十)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涉及数字、日期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十一)根据合同性质、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共同认为应备条款。第三章合同审签第六条学院党政办、国资办、计财处、审计处、对外合作办、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是学院合同文本的审核部门。第七条国资办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一)采购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二)采购程序的规范性。(三)国
8、有资产使用权变动、所有权处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四)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八条计财处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一)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数额、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的可行性。(二)合同中有关对方的价款、酬金、成本收益、税务、结算、收缴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S)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对外合作办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一)合同项目和内容是否与国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外合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相违背,是否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是否以人才培养为目的,是否有利于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二)合同所涉项目是否按照学院对外合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签程序。(S
9、)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实训中心负责审核学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一)实习实训单位的主体资质。(二)实习实训合同中学生权益的保障事宜。(三)实习实训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四)实训实习内容是否符合教学需要。(五)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审计处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下列内容:(一)合同所涉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二)合同所涉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三)资金使用、调配和资产动用审批手续的完整性。(四)合同所涉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五)审查各部门合同审签情况。(六)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党政办负责审查合同中的下列内容:(一)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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