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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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我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
2、度,坚持个体工商户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领域,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设置附加条件。第三条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政策重点难点问题。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
3、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从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第七条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推动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与政府部门间双向沟通渠道,宣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法规,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
4、、活跃度等跟踪调查,提供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服务。第二章创业扶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指导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支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支持,便利个体工商户围绕居
5、民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商业繁华地周边等区域,合理预留个体工商户经营设点场所,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对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网络经营、居民服务、货物运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经营场所登记具体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等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合法生产经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个体劳动者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和指导服务。教育、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开业指导、补助申领、创业融资等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配套服务等信息。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等方面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
7、一网通办”专区、“粤商通”等平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全业务、全流程网上服务。第十五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进一步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港澳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宣传政策,加强教育管理。第三章高质量发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支持和培育知名小店,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8、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共享生产和创新能力,实现与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个体工商户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视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支持各类协会建设个体工商户商标培育指导站,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
9、商户创新发展,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提高商标品牌管理能力。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权出资等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弓I导金融机构开展以老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商标和专为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技术服务,提升质量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涉及办理登记注册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简化手续。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10、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广电、金融等部门应当引导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流程,通过流量引导、实行阶段性优惠收费等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经营提供支持。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保证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下载相关信息。第四章财税金融支持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创业投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简
11、化办税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减免申报程序。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推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吩支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第
12、二十七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通过全国T本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等系统向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纳税缴费、用工参保等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口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精准性和便利度。第五章服务支撑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行
13、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采取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商通等平台,整合相关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I等服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纳税缴费、用工参保建立单独统计口径,纳入日常统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
14、营特点等,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为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分型分类培育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第三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抽样调查和活跃度分析,做好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其视同中小企业,并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第三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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