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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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
2、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精准防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采取措施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温室气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处理以下事项:(一)研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等实施方案;(S)协调推进
3、扬尘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四)组织、协调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五)其他重大事项。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与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
4、行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后煤电机组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S)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报废、机动车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负责港口、码头、交通工地、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五)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升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
5、销售煤炭和油品的质量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拆除、搅拌站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集中供热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A)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和建成区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建成区禁烧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九)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露天矿山开采、宕口修复、土地收储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建成区周边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6、规和本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与执法职责分工,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
7、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规范执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时处理举报。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倡导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给予必要的扶持、支持和帮助。对在防
8、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的重污染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规定:(一)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
9、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二)排放口位置和数量、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S)取得排污许可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对排污单位错峰生产的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10、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施工工地
11、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相关信息,每月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第二十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
12、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的协调工作,推动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社会用电总量控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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