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供养内容、管理服务。(二)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保障职责,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托底保障。(三)坚持属地管理。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等工作。(四)坚持社会参与
2、。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二、制度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L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3、转移净收入等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2.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提供基
4、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建设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予以住房保障。以上救助供养内容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3,提供疾病治疗。将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
5、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倡导文明节俭,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当地当年一年的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
6、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仍有不足的,通过临时救助或特困供养救助经费予以支持。(三)救助供养程序L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1)个人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6)残疾人应
7、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7)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8)村(居)民委员会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的民主评议材料;(9)县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只能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 .审核程序。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逐一对申请人收入状况
8、、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 .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入户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由乡(镇)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民政部门
9、、乡(镇)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四)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并综合考虑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分别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L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自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制度 实施 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58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