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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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弘扬敬业、诚信、创新的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外聘大学生、长期聘任的兼职人员和正式的在校大学生等,以及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
2、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二章学术规范行为通则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第五条从事学术活动应坚守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公认的基本学术规范:(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二)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应由作者共同署名,署名次序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或知识产权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或知识产权承担相应责任。(S)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或知
3、识产权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正确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保密规定。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职权机构。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组建、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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