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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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院知识产权,发挥智力优势,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合作,调整师生员工与学院因知识产权的享有及使用所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学院依法享有的:(一)专利权;(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三)商标权;(四)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五)学院的校名、域名、校标和服务标记;(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在编人员、聘用人员、核工业二。七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高职生、中职生、扩招学生和进修、继续教育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所
2、属部门或所在部门,是指学院各系、部、技师学院、科室及核工业二。七。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第四条学院师生员工及所属部门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科研计划课题、合同课题、学院立项课题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以及从事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中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二)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三)离退休、调离学院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四)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
3、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学院;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院。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视为作者,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第七条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
4、他权利由学院享有。其余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八条在执行学院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第九条以学院的名义申请的商标,其商标权属于学院。学院的中外文校名全称和简称、校标及其他服务标记,学院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由学院派出的赴境外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其主要研究工作已在学院进行,而在国外有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书面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第十一条完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
5、件上写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十二条科研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负责全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理有关日常事务。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为:(一)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计划;(二)审查、批准专利专利权的转让;(三)审查、批准技术合同中对方独享专利申请权的约定;(四)审查、认定师生员工完成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五)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中做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事宜向学院提出建议;(六)调解和处理重大知识产权的争议及纠纷;(七)审议学院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涉及知识产权重大事项的,由科研处提出处理建议,报院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第十四条科研处
6、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一)按照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拟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研究工作;(三)管理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护、终止、评估、统计等事项;(四)调解和处理一般知识产权的争议及纠纷;(五)争取和申请校外各类专利资助、奖励金,管理和使用学院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四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或专利侵权。第十六条师生员工进行技术贸易活动所订立的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第十七条师生员工对科研过程中和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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