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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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辽宁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其编报、审批、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
2、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通过各级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水事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平台等正常渠道,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得以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中的水土保持篇章混淆替代水土保持方案。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或发生扰动地表、挖填土石方、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并依法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
3、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生产建设单位依据下列情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IOOO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八条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不需要
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不免除其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要与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相应设计阶段与设计内容协调衔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单位视下列情况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一)实行核准制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
5、告的,宜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之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二)实行备案制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宜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或者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之后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三)重特大项目以及其他确有需要的,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水士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
6、告表。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技术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专家应按辽宁省水土保持专家库管理规定选取。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
7、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评审机构及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机构和技术评审专家分别对技术评审意见和个人意见、专家组意见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评审机构、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两个环节,一般应按下列流程开展:(一)会前组织评审专家开展现场查勘;(二)会上生产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介绍项目设计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汇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8、书内容;(三)参会评审专家就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生产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答疑和说明;(四)专家按照分工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发表意见;(五)参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就水土流失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六)讨论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交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对于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优化现场查勘形式和简化技术评审会议流程。第十七条实行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价制度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评审谁评价、谁检查谁评价”原则,对申请审批时提交的或事中事后抽查已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
9、土保持方案进行质量评价与复核。对质量评价或复核结果进行公示。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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