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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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主体,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3,互联网,互联网是无数个站点互联形成的,这些站点由主机(服务器)等设备构成,其内容表现为该主机提供的信息服务。IP地址:为区分每个站点及为了使整个站点联为一个整体,给每个网络和每台主机分配的地址。域名:采取英文字母、中文等易于记忆的字符来表示站点地址。,4,域名,一级域名:国家代码二级域名:类别Com 企业Edu 教育Gov 政府Org 非营利组织Net 信息中心Ac 科研机构三级域名:自主命名(单位名称、商标),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互联网信息
2、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6,非经营性,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7,经营性,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3、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8,特殊规定,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9,特殊规定,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10,第十四
4、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11,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行为合法,12,内容合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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