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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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狭义的理解:知识产权只有工业产权和版权,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理解:是指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版权、专有技术等。,WIPO公约第2条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WT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1.版权及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
2、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后随着各国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法律部门。第一部专利法于1474年在威尼斯共和国诞生;第一部版权法1710年在英国诞生;第一部商标法1803年在法国诞生。由于各国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不利于经济发展,从19世纪开始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目前已经有30多个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大部分是由WIPO管理,也有的是ILO、UNESCO.,(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73年,当奥匈帝国政府邀请世界其他国家参加在维也纳举办的万国博览会时,许多国家的发明者考虑到对展览品没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而
3、不乐意参展。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1878年,一些国家成立了负责起草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专门委员会。1883年,在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比利时、法国、巴西、萨尔瓦多、意大利等11国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生效。先后经过7次修改,目前共有173个缔约国,大部分执行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巴黎公约共30条,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是“最后条款”。(1)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公约第1条规定: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
4、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2)国民待遇原则。公约第2条规定: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例外是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送达地址、指定代理人等法律规定,(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
5、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期。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4)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5)专利的强制许可,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
6、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3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2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强制许可非独占,并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效力:受许可人无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
7、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6)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构成发明人的主题时,只要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需要。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领城,该飞机或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利权所有者的专利发明主题时。,(7)商标的使用,第6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合理期限,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
8、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8)驰名商标,第6条2款规定,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9)商标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10)商标保护,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联盟其他国家应在原属国注册一样接受申
9、请并给予保护。不授予商标的情况:侵犯了第三人的既得权;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或完全由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的商标。,(11)厂商名称,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联盟国家受到保护,并且无须申请或注册,不论是否是商标的一部分。,(12)虚假标示,公约第9条规定: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应在其进入该国时予以扣押。在发生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的国家或该商品已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执行扣押。扣押应按各国国
10、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执行。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可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13)不正当竞争,公约第10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制止不正当竞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别禁止下列情况: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
11、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1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公约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对在任一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这项临时保护不得延展优先权的期限。如以后援用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规定其期限应从该商品参加展览会之日起算。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及其展出日期。,(15)其他规定,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部分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作为秘书处的国际局。,对巴黎公约的批评
12、,只是理论上的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发明人很难与发达国家的发明水平竞争。优先权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无论申请人的最初申请的发达国家是放弃或拒绝授予专利权,发展中国家必须给予专利权。独立性原则也存在问题,有些在发达国家失效的专利也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的进口垄断,强制许可有最短期限导致专利权人有至少4年的垄断权。,(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世纪初以后,欧美各国陆续制定了版权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扩大,一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个国家被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双边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更广泛和更统一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法国著名作家V.雨果等发起成立的“国际
13、文学艺术协会”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1883年,国际文学艺术协会提出一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的草案。1884和1885年,由瑞士政府主持,在伯尔尼两次讨论了该项草案。1886年由法国、英国等10个国家正式签署,1887年生效。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影响,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是第一个版权方面的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目前有164个成员,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成员国。成员国组成了“伯尔尼版权联盟”。,内容,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
14、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1、文学艺术作品范围,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2、公约的保护范围,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
15、件文字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WTO中美知识产权案,美国在WTO起诉中国的此条规定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扩大解释了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范围,认为中国未引进的美国电影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表明,该条仅指内容非法(反动、淫秽、宣扬迷信等)的作品。同时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外国教科书和绝大多数电影都尚未获准在中国出版、传播,但都根据著作权法受到了保护。WTO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3、公约保护
16、的权利主体,是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作者是同盟国国民的,无论作品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非缔约国公民的惯常住所如果在一成员国内,也视为成员国国民。作者是非同盟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首次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成员国和一个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4、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赋予的权利。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一成员国出版的,或首次出版同时发生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则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
17、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非成员国国民而在成员国中有惯常居所,也适用此原则。,5、独立性原则,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中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例如,在英国,为个人娱乐目的而复印一份享有版权的作品,将构成侵权,在巴西同样的方式却被视为“合理使用”。那么,一本巴西作品如果在英国被复印了一份,英国必须依自己的版权保护法认定这种复印属于侵权,而不能依巴西版权法否认其为侵权。,6、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18、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其他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又在成员国无长期居所者,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但是,公约仍允许成员国保留“固定要求”,即虽不能以履行手续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仍旧可以“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上”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因为这项要求仅仅等于把某些类型的作品(如口头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外,并没有要求任何的手续。自动保护原则并非对版权地域性特点的根本突破。,7、作者的精神权利,伯尔尼公约最初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直到1928年罗马修订本才规定了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这两项著作权。英美法系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即法律旨在激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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