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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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本章内容简介,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在电子商务实施中,交易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的,那么,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生效条件是什么?电子合同的形式是什么(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其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什么不同?无纸电子合同争议发生后,没有原件的打印,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回答和解决的,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新的合同法规则或建立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互联网是大容量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有一部分信息都是从网外媒体上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其他网站转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创的。那么
2、未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就使用网络信息的网站或用户就构成著作侵权。如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后使用,那么网站将难以发展,而且每件作品的使用均得到作者同意也很难操作。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持网站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寻求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新任务,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较早实现了专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化支付,如信用卡支付、网上结算、电子资金划拨等。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传统银行法中货币发行、支付风险、支付责任等规定就很难直接套用于电子支付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哪些机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谁保障,支付中出现现金冒领等损失由谁承担等都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
3、战在传统的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证明力等都与纸质介质的证据有一定的关系。而数据电文若没原件,诉讼中的举证方法如何确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它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还是传统证据的某一种形式?数据电子证据的排他性、防伪造型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是现有的证据法难以回答的,电子商务对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挑战法律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实体平等。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消费者行为更信用化、理性化、个性化,同时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消费者更关注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现有消费者保护法,无法对网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服
4、务的知情权、退货权、隐私权等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当考虑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现有的税法和税种主要建立在商务主体开发的传统商务模式之上的。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和账册都存储在纸质介质上,营业主体都有固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利于税务部门的核查、监控及催收。在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营业主体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不固定,数据信息易于删除、修改、复制等。这为税务部门获取电子商务的真实交易资料带来极大的不便。此外,电子商务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区分,这对网上交易征税时税种的确定带来的困难。因此,电子商务的税收是国际社会十余
5、年来争议不断的话题。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实质,是国家(地区)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和税收利益的分配;国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实质,一是如何在利用优惠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兼顾税收的公平;二是如何针对虚拟经济建立一整套良性的税收监管和稽核体系。,问题:(1)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在一个“无商务不电子”的时代,如何防止电子商务成为税收“漏斗”;(2)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平衡电子商务输出国与输入国的利益;(3)电子商务征税中的常设机构如何确定,网站服务器等能否作为常设机构;(4)电子商务交易中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所得的税收种类和纳税地点如何确定;(5)电子商务的建立在电子数据上的纳税
6、依据如何准确认定;(6)新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个人网商如何认定,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的对象、立法范围和作用,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1.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
7、术范围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主要是指以电子技术为基础通信手段。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EDI)、自由文本传递、电文传递,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因特网、内部网和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所以还应加强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完善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应作了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
8、;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第三节 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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