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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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2、。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期货公司业务活动实施监控。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期货从业条件的业务人员不少于十五人;(二)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S)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一
3、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近三年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六)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七)主营业
4、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A)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九)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十)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一)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至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间接持有期货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九条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
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S)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四)对保持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五)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并制定合理的风险处置预案;(六)对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期货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入股期货公司成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二)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四)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
7、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八项至十一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至七项规定。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期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主体的,应当符合前款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十三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期货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比例达到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标准的,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条件。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
8、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股东入股期货公司后,因期货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股东类别变化的,应当符合变更后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第十四条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和参股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数量范围:(一)直接及间接持有期货公司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百分之五)股权;(二)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三)为实施期货公司并购重组等所作的过渡期安排;(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
9、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协议;(三)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四)公司章程草案;(五)经营计划;(六)发起人、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名单,近三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证明,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说明,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保持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的自我约束机制说明,对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期货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安排;(七)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
10、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的证明等;(A)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九)场地、设备、信息技术系统、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十)股权结构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十一)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的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境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
11、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境外股东、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境外主体的,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境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二)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
12、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等期货业务。期货保证金融资业务、期货自营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还可以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八条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六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
13、规定标准;(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四)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五)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A)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期货公司设立
14、未满三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范围和减少业务范围。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S)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四)申请日前六个月风险监管报表;(五)公司
15、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最近三年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六)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A)若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二十条期货公司申请减少业务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出终止业务的决议,制定所终止业务的了结计划,平稳妥善处理客户相关事项。期货公司应当在减少业务范围的申请获得核准后,按照要求了结业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申请减少业务范围的
16、,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关于终止业务的决议;(S)终止业务的了结计划、平稳妥善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二)新增涉及外商投资的主要股东。期货公司新增不涉及外商投资的主要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不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
17、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期货公司股权登记管理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期货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所涉及的拟变更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二)期货公司与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形式财务
18、支持的情形;(三)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S)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相关协议,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四)所涉及股东、变更后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或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五)所涉及股东、相关主体的股东会
19、、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六)所涉及股东、变更后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最近三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证明,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说明,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保持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的自我约束机制说明,对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推动期货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安排;(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的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A)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
20、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或者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主体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且股权登记管理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的,应当自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一)股权变
21、更情况报告;(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三)股权背景情况图;(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督促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输送。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期货公司拟入股股东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公司股东条件、权利和义务,入股期货公司的程序应当完备合法,不得存在损害期货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期货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的
22、情况。期货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监管。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股权出让方在股权转让期间,应当支持并配合期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股权转让完成前以推荐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方相关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干预期货公司经营。期货公司股东出让股权依法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股权出让方应当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予股权受让方或其关联71o期货公司发现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23、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签订在未来期货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上述安排。期货公司发现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条件。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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