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全文、审批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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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范围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
2、,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规模设立一定额度的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
3、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六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4、的;(S)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七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S)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八条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S)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第九条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时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
6、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S)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等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
7、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第十三条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S)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四条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标准按照分段累计的方法,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一)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2%的比
8、例给予奖励,不足IOO元的补足100元;(二)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L5%的比例给予奖励;(S)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四)同一举报事项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六条举报奖励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D,提出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o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
9、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如不能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举报奖励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选择的本人银行卡、身份证等复印件,按通知书所列联系方式邮寄至举报奖励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第十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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