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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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最
2、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1)6号)以及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核对对象的财产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者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人员。核对对象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须作出授权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承诺。对不配合提供上述授权调查和核对承诺的,民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第三条本着客观、公正、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状况核对工作,依法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
4、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状况核对工作。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模块(以下简称核对平台)的完善、管理和维护;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授权使用相关单位部门有关信息,拓展核对信息源;开展各类跨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查询、核对业务;协调收集本省范围内省级相关部门或跨市(州)且核对平台不能覆盖的核对信息;对全省核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市(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县级核对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协调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市(州)级相关部门或跨县域且核对平台不能覆盖的核对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核对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5、(街道办事处)开展实施核对相关具体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的核对平台不能覆盖的其他需核对信息。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及成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资料填报审核,并录入核对平台,提取核对结果,作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研判依据。对核对平台不能覆盖的其他需核对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处理,县级民政部门应反馈核对结果。第六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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