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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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2023年3月15日)目录案例L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一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2: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一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3: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一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4: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一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一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
2、,应承担经营者责任一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7: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8: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一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9:在线租车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投保三责险,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杨某与某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10:”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一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
3、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被告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完成负面压制服务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提供网络“负面压制”服务之约定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危害依法作出认定。从缔约目的看,负面压制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履行方式看,负面压制实质是掩饰了部分公众本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公众对事物的
4、客观和全面的认知;从行为危害性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从社会效果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扰乱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影响互联网公共空间的有序发展。综上,诉争“负面压制”条款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负面内容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客观、
5、全面地获取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本案裁判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及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案例2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一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
6、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典型意义】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
7、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时的行为边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网络消费信用评价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司法保障。案例3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一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张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5949.87元,用于购买游戏
8、充值点卡,共计4笔。该4笔交易记录发生在2022年4月19日21时07分53秒至2022年4月19日21时30分00秒。原告认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原告手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达到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其他游戏点卡网络经营者充值及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显然己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充值款5949.87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9、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宝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949.87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张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949.87元。【典型意义】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本案裁判结合原告女儿在相近时间内其他充值打赏行为等情况,认定案涉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被告应当返还充值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
10、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案例4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熊某通过某旅游APP向被告某旅行社预订了“机票+酒店”自由行产品。出行前两日,因同行人员中原告儿子患病无法出行,原告遂向被告申请退订。被告就该酒店产品联系其中间供应商,中间供应商反馈“需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共计违约金800元,去申请且不保证结果”。但被告未将酒店取消政策告知原告,亦未继续要求供应商取消订单,而是告知原告该订单不可取消,如未实际入住将全额收取房费。熊某后未实际出行,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当庭拨打酒店客服电话,确
11、认涉案订单当时的取消政策为“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的违约金,如提供相关疾病证明则除节假日外可无损取消。”【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通过相应渠道代原告预订其指定酒店,以使原告与酒店方顺利建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鉴于涉案服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预订等事宜并非由原告直接与相应产品提供方沟通确定,故在原告因同行人员患病需取消预订时,应当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及时协助原告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中,案涉酒店预订事实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担800元违约金,但被告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原告,依据中
12、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未能履行附随义务导致原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线上预订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道德风险。本案裁判认定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模式健康发展。案例5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一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周某在经营网上店铺过程中开展了“双12”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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