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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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对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规范资金使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员、家长、
2、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彳王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I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
3、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八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机构举办者(出资者或设立人,下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
4、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机构章程、设立协议承诺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第十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彳丑可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
5、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第四章资金营运第十一条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机构发展规划、举办者投入计划及培训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对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第十二条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业务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涉及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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