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管理课件(第五章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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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本章学习要求了解:企业重组与清算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了解企业清算的分类,公司财务重组的类型。理解: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含义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正式财务重组和非正式财务重组的含义、优缺点、条件及其区别。掌握:正式财务重组和非正式财务重组的程序;企业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破产清算的程序;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实务计算;财务预警的涵义、功能及日常防范措施。,第五章 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重点与难点1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含义。2正式财务重组和非正式财务重组优缺点的比较。3重整的程序、和解的程序及其主要区别。4破产清算的程序。5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实务,尤其是破产财产、破产债
2、权的确认和分配。6财务预警的涵义、功能及日常防范措施。,第五章 公司重组和清算财务管理,*章节安排第一节 公司重组和清算概述第二节 公司重组的财务管理第三节 公司清算财务管理第四节 公司财务预警系统,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一)重组-重组或称公司改组,是指公司出于自身盈利的动机对公司现有的资源要素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再配置,实现要素在公司间的流动和组合的公司行为。重组既可能发生在经营良好的转制公司,也可能发生在经营管理不善的财务困难公司。,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一)重组本章讨论的重组仅指财务困难公司的重组,即财务危机下的公司重组
3、(和解与重整)。和解是由债务人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就公司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重整是指债务人企业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该公司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使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二)破产-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一定程序,采取一定方式,使其债务得以解脱的经济事件。财务管理中,破产分为技术性破产、事
4、实性破产、法律性破产。狭义的破产只是指法律性破产,本章未做特殊说明的破产均指法律性破产。,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三)清算*-清算是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变卖,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清算按其原因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一、重组、破产、清算(四)三者的关系债务公司遇到财务困难而内部无法解决时,三种解决办法:(1)公司重组;(2)向人民法院提出自愿性破产申请;(3)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性破产申请。,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图1 重组与清算基本
5、结构图,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对于处于财务危机的公司而言,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时:重组清算价值大于重组价值时:破产清算,5.1公司重组与清算概述,二、公司重组与清算财务管理的原则 1、效益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4、合法性原则。,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1)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正式财务重组是指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重整、重组的一种制度)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法院的参与,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对债务人的行为也更有约束力。,(2)非正式财务重组的优点:(非正式财务重组是指债务人
6、企业与债权人达成自愿协议进行的重组。)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续所需发生的大量费用 可以减少重组所需的时间 非正式重组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时更易达成协议。,优缺点比较,5.2公司重组财务管理,(1)正式财务重组的缺点:需要较长的诉讼时间,会发生大量的手续费用。如果重整不成功,债务人企业继续亏损,这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2)非正式财务重组的缺点: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或债务结构复杂时,可能难于达成一致。没有法院的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如果债务人缺乏较高的道德水准,常会导致债务人侵蚀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优缺点比较,5.3公司清算的财务管理*,一、公司清算的程序(一)破
7、产清算的程序*(二)解散清算的程序,(一)破产清算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指定管理人。3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4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5召开债权人会议。6确认破产财产。7确认破产债权。8行使撤销权及追回权,将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9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10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破产财产的分配。12破产清算的结束。,前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2条)申请人: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
8、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2指定管理人。,新破产法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
9、、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按照新破产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破产管理人一般是由几家或一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一个团队构成,当破产案件案值很小和案情简单时,也可以由个人担任。,2指定管理人。,(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
10、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3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的,或者和解、重整被否决的,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11、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4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5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
12、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5召开债权人会议。,(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按照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2)破
13、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6确认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A、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B、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
14、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A、企业自有的财产。,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6方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
15、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B、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
16、权。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其他财产权利。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B、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
17、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情形:,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18、取得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六种: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所生的孳(zi)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基于
19、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2)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依照此规定,构成破产债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破产债权应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成立的债权;(2)破产债权必须是以财产请示为内容的债权。,7确认破产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1)普通破产债权(2)或然债权(3)未来债权(4)争议债权(5
20、)其他破产债权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类型,(2)或然债权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债权。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法院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2)或然债权或然债权也包括附
21、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未来债权未来债权指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所谓未到期,指所有不能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债权,可能是因为期限未到,也可能是因为付款条件未具备。未来债权虽未到期,但作为既存之债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同样有权利获得清偿。所以立法上便规定在债务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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