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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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中国社会保险(下),问题:我国失业保险的建立与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工伤保险改革的难点何在?为什么要重视女职工生育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第二节 工伤保险第三节 生育保险,第一节 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的对象失业是一部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劳动者暂时处于等待就业状态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主要以劳动年龄之内的劳动者为保障对象,是对有劳动能力但暂无劳动机会的人员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职业中断期间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必要的经济帮助,通过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我国失业的类型其一,类似于刘易
2、斯所描述的二元结构性失业:城市接纳农村劳动力有限、农村人口本身土地不足,游离出来的农民工作不稳定暂时找不到工作便成了失业人口;其二,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判别隐性失业的理论根据是一个企业中那些劳动力的边际成本已经超过其边际生产率的在职职工应该被定义为隐性失业人口);其三,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调整带来的失业;其四,城市中的自愿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暂时还未就业的人员其五,在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进逼下所导致的城市工人失业;其六,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所带来的失业。,而中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其失业范围仅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此,失业保险的对象仅
3、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只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未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内。,二、失业保险的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在国际社会存在种模式:由政府单方负担;完全由雇主负担;由工人自己负担;由劳资双方共同负担;由雇主负担,政府相应补贴;由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劳资双方平均分担、政府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各国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不同标准,如日本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投保人交纳其工资收入的0.55%作为保险费,雇主交纳工薪总额的0.9%,政府负
4、担失业救济费支出的25%和管理费。最早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比利时,1995年的缴费标准是:受保人缴纳其1994年第季度收入的0.87%,雇主缴纳其1994年第季度收入的1.43%,政府弥补其收支差额。,我国不同时期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1993年国务院第110号令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待业保险基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但最多不超过1%。按照国家财政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1996年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被保
5、险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但缴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0.5%,企业按全部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1999年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企业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费,三、失业保险费的给付条件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对象是那些能够工作、愿意工作并正在积极寻找工作而
6、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人。这样,失业保险费的给付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由此可见,对于那些进入劳动年龄而从未就业的劳动者尚不具备享受社会化失业保险的条件,这也是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人数统计指标与一般统计中失业人数的统计指标口径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国际上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费的条件中,有些不同的规定,如日本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最近12个月(疾病、伤害生育等延长48个月)已保险6个月,并在公立职业保险所登记,每周汇报次情况;澳大利亚规定:失业者必须接受以提
7、供能力为本的就业培训,否则就减少失业救济金;瑞士政府规定:至少有天无工资收入,在瑞士曾有工作并现在有住所,完成年义务制教育,失业者必须每周次向基金会提供有关救济金使用情况以及出示失业卡。,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者,可以取消或停发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过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者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若出自以下几方面原因不能视为“拒绝接受再就业”,失业保险机构仍应发给失业救济金 1、涉及到改行,而未考虑失业者本人的能力
8、、专长、业务经验或重新培训可能性的职业;2、搬迁到无合适住房地点的职业或距新工作单位太远,很不方便 3、工作条件、工作报酬标准大都不如失业前所在的工作单位;4、介绍的新的岗位,是劳资纠纷空缺出来的,若接受下来,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会;5、对劳动者家庭有不利影响的职业。,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各国规定的给付条件有诸多不同,主要根据居住年限、缴费年限就业年限、就业年限和缴费年限。居住年限,则规定为一年以上不等,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规定,在本国居住一年的居民,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就业年限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半年以上,如日本、瑞士规定失业前缴费至少个月,法国规定失业前12个月缴费182天,卢森堡、塞浦路斯
9、规定失业前一年就业或缴费26周;加拿大规定失业前52周缴费1014周;智利、奥地利、意大利规定失业前年缴费52周;保加利亚则规定失业前年就业年。,失业保险等待期失业社会保险金的给付,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等待期,即在失业较短的一段时间不发给失业保险金,这一规定减少了因处理小额申请而带来的管理负担。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第102号公约规定:“在每次收入中断的情况下,头天等待期的救济金不必支付”。失业保险等待期各国规定不同,一般为37天,我国规定等待期也为7天。,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各国的做法不同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与给付标准,通常与交费期限、工作年限挂钩如瑞士失业保险分段计算日津贴,是根据
10、受保人失业前两年缴费情况,确定其领取日津贴的天数与金额:至少缴费6个月,可以领取119天日津贴,每日85瑞士法郎;至少缴费12个月,可以领取238天日津贴,每日170瑞士法郎 至少缴费18个月,可以领取350天日津贴,每日250瑞士法郎 适合不缴费者,按缴费个月领取日津贴。,在给付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给付标准实行递减 例如俄罗斯就业法规定:失业者可在逐渐降低标准的基础上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头3个月,可领取工人平均工资的75%(以工人失业前两个月的工资额为基数);后个月领取工资标准的60%;最后个月领取工资标准的45%。瑞士政府规定:如果日津贴超过115瑞士法郎,在支付85天以后降低
11、5%,支付170天后,再按现有数额降低5%。,美国失业保险则规定:对非自愿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在失业期间按其工作期间最高工资额的3555%支付失业保险金,具体比例由各州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期限是39周。绝大多数州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是职工周工资的一部分,一般为50%,受保人领取失业保险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一般为26周高失业率年份中,若部分职工失业保险的享受时间已超过本州的规定仍未就业,可将支付期限再延长13周,即支付受保职工39周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期间的补偿。在四个应急失业保险补偿法案中,联邦政府向经济不景气时期的长期失业者,提供全部应急失业补偿。即依据各州的失业率状况在支付职工26周失
12、业保险的基础上,再延长支付1352周不等的失业保险金。,我国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根据是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表15-1 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照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五、失业保险的管理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失业保险覆盖空间有限;统筹层次低、互济性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管理费支出居高不下;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比例偏高,结余规模过大,挤占、挪用问题时有发生;企业富余人员推向社会难,难以体现失业保险的
13、社会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乏力,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核查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个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个人道德风险等问题,监督成本较高。,我国失业保险改革思路(一)呼唤失业保险立法 失业保险,不仅要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要培养和增强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因此,应通过国家立法,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享受条件、管理机构及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保障失业保险基金按期足额收缴,使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联系起来逐步使失业保险制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14、(二)进一步拓展失业保险实施的空间和范围 国务院第110号令将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种人扩大到种人,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大到与劳动法规定的范围相一致。这将意味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新的失业群体:如新进入劳动年龄找不到工作的失业者;政府部门裁减的人员、农村潜在的失业大军等。应拓展失业保险的范围和空间,目前至少应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计划”防止人为地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三)提高统筹层次,扩大失业保险的调剂能力目前的市县级社
15、会统筹,风险分散能力低,调剂能力差,制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失业保险改革的深化。遵从大数法则,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一方面可以弥补地区性劳动力短缺或相对过剩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为建立正常的企业破产机制解除后顾之忧,增强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在失业率攀升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积聚数额更为庞大的统筹基金,抵补低层次统筹基金的地区性缺口和阶段性缺口。,(四)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改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历年决算结果,失业保险基金中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的支出大大高于失业救济金的支出且结余规模过大,到2011年年末,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24
16、0亿元,一些地方出现了挤占、挪用“两费”的问题。应相应增加失业救济项目,如失业职工的生育补助金、独生子女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金等项目。“两费”应坚持随用随提、不得预提、比率控制的原则,建立灵活的调节机制。用“两费”建立转业训练基地和生产自救基地、购置大宗设备、扶持生产自救费用,要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两费”单独设帐,如有结余,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五)严格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规模目前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年均开支水平高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水平,许多经办机构除发放较高的工资和奖金外,还用管理费购置汽车或是兴建楼堂馆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应大力强化社会监督
17、制度,管理费的提取应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严格按照核定范围和标准开支,先提后用,不得预支。凡与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经费合用的,应该分开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防虚列。管理费要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专项基金,关系到国民收入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其收支与财政收支联系紧密,但是,目前的失业保险基金从征收、管理到安排使用都由劳动部门独家管理,虽然国务院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要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但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方面仍处于被动局面财政部门
18、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支出范围,及时足额发放救济金和促进再就业费用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严禁各项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各级主管机构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编制本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机构管理经费预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和决算。,(七)完善失业保险的社会化功能社会是否拥有接纳企业富余人员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失业保险改革的完善程度。政府在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同时应适当地扩大社会安置空间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就业,减缓企业的沉重负担以充
19、分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组织功能针对目前社会安置承受能力不足的问题,可实行厂内失业办法,由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寻找就业门路,失业保险机构把企业实际安置富余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拨付给企业,作为培训或安置费用。,(八)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医疗补偿作用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患病应到指定医院就诊,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发票,报销部分医药费,身患大病、失业救济期满又不能就业的失业职工,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应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原标准支付,若已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则由医疗统筹经费解决。,第二节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对象与发展二、工伤保险的残废评审制与等级鉴定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0、五、工伤保险的管理六、重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管理,一、工伤保险的对象与发展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不测意外事故,如负伤、致残、致死,本人以及家庭丧失经济收入,生活难以为继,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不测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功能受到损伤,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致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永久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职业性疾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害、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经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形成时间较长,大
21、多数情况表现为身体器官生理功能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工伤保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使用过不同的概念:如工伤津贴、工人的补偿、职业伤害等,经历了自发互助、有组织互助、国家立法三个阶段。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成为工伤保险的三个主要问题。早在1964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就明确提出了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及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的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伤害。,西方国家中,工伤保险前的雇主责任制,是在危险的机械化大生产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迫于压力,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雇主协会的成立,改由雇主
22、协会负责补偿。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成为雇主责任制的另一种保险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制,逐渐被工伤社会保险项目所取代,被取代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立场与利益磨擦,造成工伤责任事故不清争议增多、难以协调;二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雇主承受不起悬而未决的高额诉讼费用;三是小型企业雇主承受不起影响面大、赔偿费用高的工伤事故,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与工人的失业;四是雇主责任制大都采用低标准的一次性补偿待遇制,不足以抵补雇员及其家庭的长期需要;五是劳动者在企业流动,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复发,难以确定应由那家企业负责;六是保险公司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有条件地选择和限
23、制保险项目与对象,将风险大、易于发生事故的危险企业排除在外,二、工伤保险的残废评审制与等级鉴定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工伤事故的范围作了基本规定。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范围作了更详细的认定: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
24、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试行办法将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发生工伤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
25、日起,企业、工伤职工本人或是亲属15日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报告,最长不得超过30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好调查取证与工伤确认工作,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是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鉴别,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别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主要的鉴别为:其一,在规定的最大医疗康复期内,是否恢复了劳动能力、伤情是否能够恢复劳动能力,如果不能恢复劳动能力,就是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其二,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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