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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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一、合伙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第159号(1)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确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
2、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4,(3)合伙企业的所得额的确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注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
3、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2.亏损额如何确认?企
4、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亏损的计算方法 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公式为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0,9,税前弥补亏损的问题,(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1亏损额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项目后小于零的数额。2亏损弥补的年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0,
5、(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例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12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3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11,计算:企业2012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3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
6、定计算企业所得税。,12,(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13,(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
7、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14,例某居民企业2013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15,例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
8、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16,(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
9、得税。,17,例某居民企业,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11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3年3月对其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8,(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
10、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例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19,(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11、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0,(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1,例某居民企业B公司,2012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
12、按期扣除。201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3年3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22,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1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3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12年度和2013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23,(八)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主要
13、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24,(九)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14、,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5,例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3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8-2012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26,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8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3年度进行弥补,尚未
15、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9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27,注: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28,不得用于弥补税前亏损的情形,1.超过五年
16、的亏损余额不再允许弥补2.减免税收入不得用于弥补应税亏损3.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29,4.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17、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30,5.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而亏损则不得与投资者的利润合并。,3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所得税弥补
18、亏损明细表的填列,32,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演示1.“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2.“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3.“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4.“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5.“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19、”: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33,7.“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8.“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例如,某企业近5年的经纳税调整后的营利额或亏损额如下:2008年亏损额1000万元,2009年营利250万元
20、,2010年亏损200万元、2011年营利350万元,2012年营利300万元,2013年营利150万元。试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34,35,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 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 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1、,36,例: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款1000万元。但生产该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必须由丙企业生产加工。甲企业和丙企业的合同约定,待丙企业计算出实际成本后,加上20%利润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2013年12月15日,甲企业按期完工并交付货物,收取1000万元货款,但丙企业的部件的成本直到2013年底都没有计算出。问: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1000万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37,国税函2008875号(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
22、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8,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方属于商业代销单位(2)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明确代销清单的给付时间(3)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不收取对方任何款项,否则属于预收货款下发出货物(4)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39,5.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
23、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0,没有发货提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4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
24、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42,售后回购销售是否要确认收入?税法规定:(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
25、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税法与会计差异: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而税法上则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43,售后租回所得税如何处理?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售后租回交易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应予以递延分期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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