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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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的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盘活文物建筑资源,促进保护管理,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
2、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在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及石刻等类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是指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有关程序,自愿出资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利用的行为。第二章保护利用第四条县文物部门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开表彰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
3、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捐资、集资、出资、认养、设立博物馆、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第五条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可优先认养并且依法享受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六条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建筑,认养人需具有认养能力,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第七条县文物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文物建筑属于个人所有的,所有人为保护利用责任人;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人为保护利用责任人。第九条所有人不具备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社会力量投资实
4、施保护利用。第十条需要社会力量投资进行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由所有人向县文物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文物部门向社会公布文物认养相关信息。第十一条社会投资人根据县文物部门公布的文物建筑相关信息选择保护利用对象,向县文物部门提出保护利用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选择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对文物建筑本体的投资计划、修缮计划,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的整治计划、展示、利用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养年限、违约责任等。县文物部门对申请认养中涉及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人与文物建筑所有人签订保护利用认养协议书后,即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责任人,并到县文物部门登记备案,签订安全责任书。认养协议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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