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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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3)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质量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吉林省住
2、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1日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质量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有效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第四条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问题,是指由于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未竣工验收的按以下情形认定:(一)承包人已经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拖延验
4、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各方责任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并宣贯落实。(二)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三)批转上级机关转来的质量投诉事项,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在规定时限内督办并核实
5、有关情况并形成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四)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事项,对需省级负责处理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越级投诉的,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督办。(五)对本省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投诉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一)受理、处理辖区内本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的质量投诉。(二)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投诉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三)对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四)职责范围内与工程质量投诉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保修
6、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问题处理机制,牵头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有效的质量问题受理联系方式、受理范围和期限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它质量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对匿名或非实名的质量问题投诉,如所提供的证据确凿、事实依据清楚,且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调查核实并处理。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投诉办理地址、受理电
7、话和电子信箱,保持投诉处理渠道畅通。第三章投诉受理第十二条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投诉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先向建设单位反映。反映的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建设单位认为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不属实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当说明不予维修的理由。投诉人对建设单位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第十三条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与产权人关系,房屋市政工程名称及地址、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具体部位,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8、与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协商处理情况等);(二)投诉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三)反映质量问题的照片、资料等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质量投诉的,可推选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代表应当向受理人员出具经全体投诉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第十五条依据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I:程质量保修办法,投诉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依据投诉材料填写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参考附件一)。质量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纳入受理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有其它处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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