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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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涵盖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六大分类中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四大分类(以下统称“仪器设备”)。第三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层级分为以下四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
2、小组、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业务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日常使用监管、处置等。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其他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开放共享、专项统计、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第五条学院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职责,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内部管理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仪
3、器设备使用人(以下称“使用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名下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人须为学院在职正式教职工。使用人的确定须经本人签字认可。第三章仪器设备建账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账: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对入账标准,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消耗性材料、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建立固定资产账。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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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仪器设备 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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