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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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确立在党领导下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
2、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学院高职(专科)生培养方案及学院高职(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本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S)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
3、、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本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S)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奖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
4、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批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5、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记入学院学生学籍卡,学籍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院档案室。第十三条课程成绩记载,既记考核成绩又记学分。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第十四条课程考核
6、分考试、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考核一般以考试方式进行,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30%;任意选修课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核前,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对于不符合课程考核条件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第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在40分(含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成绩在40分以下者,应当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第十七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
7、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体育课成绩要以学生参加体育课程或平时锻炼的考勤与体育课程的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适当的保健课,记体育课学分。第十八条劳动课为公共必修课,考核内容以考勤和劳动态度为主,采用A(及格)和B(不及格)两级制,凡劳动课不及格者应当重修。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机会。第二十条课程重
8、修时由学生本人向系申请,由系(部)具体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对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由教务处安排单独开班上课。课程重修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经任课老师同意,所在系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免听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的二分之一,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毕业班在最后一学年一般不安排重修。第二十一条重修课程的成绩一般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考核合格者,记入学分,在原不及格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记上重修成绩。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学年末由系上进行量化考核并给学生作出鉴定、评
9、出等级。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及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可提出转学或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可以转入同年级。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五条尚未报到而需转专业的新生,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学生处审核批准。后需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
10、年末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班级辅导员审查,转出系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负责人写出接收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S)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
11、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申请转入本院的外地学生应符合西安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本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或可以休学:(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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