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报请减刑建议书-魏于明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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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6号罪犯魏于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五病区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成华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被告人魏于明未提出上诉。于2014年12月18日送入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9月22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
2、2018)川15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01刑更22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12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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