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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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青卫办函(2023)37号)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现将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21日青岛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青岛市区域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促进青岛市职业卫生
2、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科学发展,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对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区域内所开展的技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地区在青岛市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前应当向拟开展技术服务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备。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含放射)评价;(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三)
3、其他应当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对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予以公示。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成立的质控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质量评价;(二)完善全市职业卫生监测系统和质量控制网络。制定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建立质量控制评价和考核体系;(三)研究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相关指南、技术标准、细则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四)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数据的质量控制,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组织全市职业卫生现场模拟采样检测、实验室间比对和其他有关技术考核;(六)
4、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有关职业卫生的其他任务。第六条质控中心由主任、副主任、质控专家组和质控管理秘书组构成。第七条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事项须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第八条质控中心设主任1名,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续不得超过2届。当出现主任调离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时,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另行推荐主任人选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第九条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保证,能够胜任质量控制工作;(-)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能熟练掌握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熟悉
5、并能运用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四)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主任全面主持质控中心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学习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程序、计划和评价指标;(三)负责批准质量控制督导方案;(四)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草案,并报市卫生健康委批准;(五)负责审核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研报告,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六)负责审核签发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七)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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