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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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0曰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
2、的集中供热。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
3、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二、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5在相关规划建设工作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明确清洁能源使用要求;属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清洁能源使用要求纳入出让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6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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