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ppt
《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ppt(2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企业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此来代替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第十三号),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认定证据、申请审批程序等事项,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三类:(一)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三)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二、资产损失的范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
3、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注意:实际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为净值,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按照国家金融法规规定,经批准具有存款职能的银行、信用社等。,应收、预付账款损失,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4、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通常是与企业生产经营中购销业务有关的。,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的基本条件,(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企业的
5、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2006年(含)以前、2007年、2008年(含)以后政策的异同。,股权投资损失的基本条件,(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资产 损失 所得税 处理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67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