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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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X政办(2015)1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划拨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
2、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
3、地的预付款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工作。县税务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配合。县审计局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县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
4、员的责任。第六条县税务局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依规定按6%的比例划出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第七条县税务局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依规定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4元,从第一笔缴入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上解2%。第九条县财政局依规按宗地土地出让收益的10%分别计提教育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若计提数额低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计提)。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
5、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第十三条支农支出。包括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及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农业生产发展支出、农村社会事业支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及保障
6、性住房租金补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支出和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支出以及向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二)农业生产发展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现代种业提升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S)农村社会事业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7、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供水保障、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以工代赈等支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十五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公共住房保障支出及棚户区改造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征地报批费用等。(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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