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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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7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29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具
2、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组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州(市)、县(市、区)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和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汇总本区域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
3、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二章验收内容及与方法第七条验收主要内容:(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合规性、完整性等。(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
4、数量和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七)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八)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估情况。(九)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和管护主体落实情况。(十)竣工验收时,应对监理、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四方验收、初步验收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第八条验收基本方法: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对照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调整变更文件,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抽查项目运行情况、走访农户、听取意见建议等。有条件的地区,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第三章验收依据和验收条件第九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申请初步验收的条
5、件1 .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调整变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2 .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3 .工程量经复核,已提交工程量复核报告。4 .已完成工程结算,具备竣工决算条件。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初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二)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1 .初步验收合格。2 .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并符合质量要求。3 .历次验收检查遗留的各项问题己全部整改
6、落实。4 .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5 .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6 .技术档案、材料等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7 .已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并落实管护责任。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二)项目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六)农田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还应具备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七)
7、审计报告。第四章验收时限、程序及要求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并及时组织验收。第一批建设任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一)初步验收。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
8、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开展竣工验收。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7天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四)出具验收意见。初步设计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编制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发送至相关单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五)档案信息整理与归档。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9、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由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验收组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由工程技术、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o第十四条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组成员、被验收单位均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
10、裁决权。但半数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十五条验收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计划、调整变更文件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四)己开展建设前建设后耕地质量监测,且耕地质量建设措施覆盖面积达到建设区面积的90%以上或耕地质量提升措施投入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耕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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