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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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8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29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提高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第三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
2、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功能。第四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第六条农田建设工程主要管护内容及管护标准如下:(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渠道(暗渠)、保持过水断面畅通、无杂物、无焚烧秸秆行为;保证渠道完好,防渗渠护渠土方及路肩土方到位;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水流能到点到位;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
3、患。(二)田间道路。确保田间道路、机耕路完好,路面不出现开裂、下沉、破碎等损毁现象、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机下田坡道、田坡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能够有效保护农田。(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四)耕地质量监测点实施管护。各试验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运行良好,采集数据真实可靠。(五)农田防护工程管护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林带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0%以上,每年根据不同树种进行适当修剪整形,不出现倒伏现象。(
4、六)高标准农田标识标牌管护。公示(简介)牌、工程标志保持完整、整洁、文字图案清楚。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和职责第七条农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为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并承担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运行管护工作。第八条农田建设工程监管主体。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并将管护主体、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及期限等在项目区公布。第九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
5、。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己规模流转的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未流转的农田,由所在村(组)集体作为管护主体。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属两个以上村(组)共用的,不能明确到村(组)的,由所在乡镇(社区)作为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第十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的,应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或乡镇作为管护主体的,由村(组)集体或乡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组)集体可设立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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