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定位及其实践论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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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定位及其实践论证摘要:本文在分析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地位基础上,对G省1114个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职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总体上2015年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责后,监督、民生实事票决和代表联络站工作都全面铺开并取得积极成效,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一定程度上实现由虚转实,同时部分主席对主席团构成及职责的认知仍存有模糊认识。据此,本文提出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与主席团法律关系表述、规范主席团构成、把好乡镇人大代表“入口关”、修法明确代表联络站法律地位、加强对乡镇人大的工作指导等建议。关键词:乡镇人大;主席团;法理定位;履职一、问题的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一般是个会议期间的概念,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但乡镇人大的主席团比较特殊,由于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发挥作用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代表制基层民主的实现,但乡镇人大没有闭会期间常设机关,为避免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履职工作“虚化”,法律逐步赋予主席团闭会期间职责。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14条规定了主席、副主席职责,明确了主席、副主席与主席团的关系;第15条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那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定位是什么?2015年地方组织法第14、15条的实践状况如何?基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定位应当如何应对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3、和问题?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分析构成本文的主体内容。二、研究设计本文采取文本分析、调查问卷和电话访谈的方式开展研究。在梳理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定位职责方面文献的基础上,于2020年8月通过微信问卷星开展了“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情况问卷调查”,G省共1114位乡镇人大主席填写了问卷,约占G省乡镇人大主席总数(约1134位)的98.24%。调查问卷共21道题目,除乡镇人大主席身份属性的题目外,就主席团构成、职责认知及开会,主席团组织代表开展监督、决定工作,代表联络站情况和乡镇人大工作总体情况等方面展开。针对问卷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课题组电话访谈了21位乡镇人大主席和市县人大代表工作部门的同志
4、,最终完成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职情况的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团更好履职的对策建议。三、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理地位分析(-)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设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外议会组织制度上一个很不同的特点。国外议会不管是一院或者两院,议会权力都是统一的,我国则是从代表中选举部分代表组成常设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代表大会性质要求维持数量众多的代表,而代表太多就不利于经常召开会议和议事决策。为兼顾代表大会的代表性和议事能力,1954年宪法先是规定全国人大设常委会,1979年宪法修改又明确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常委会,目前现行宪法第57条、第96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而对于乡镇人大,由于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先是将乡镇人大会议由政府召集修改为由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使乡镇人大主席团突破了开会期间才存在的界限,在闭会期间仍然存续,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时进一步赋予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一定工作职责。这样一来,主席团就成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中的常态性组织,且往往被误解为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但必须认识到,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这是因为:第一,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立法考虑是:(1)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政权机关的最基层
6、,与群众联系最紧密,群众对乡镇政权的工作也最了解、最关心,因此,乡镇政权应当更多一些民主,更好地发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作用,以便更直接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更好保证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层次多了,反而不利于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乡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小,代表数量也比较少,凡是应当由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条件召集人大会议讨论决定。(3)乡镇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决策职能相对较少。(4)乡镇不设一级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监督任务相对较少。可见,在政权制度设计上,乡镇人大更主要是实现民主功能,更鼓励由全体人大代表通过多召开会议来直接行使权力。第二,主席团在产生方式上不同
7、于常委会。类似其他各级人大的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在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只是不同的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任期可以延续到下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时,但每次召开人大会议时都选举产生新的主席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则是选举产生后,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相比,常委会通过选举被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作了完全委托授权,因此,常委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而主席团每次大会都要重新选举,这种权力委托的效力要低于常委会,因此,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行使程序性职权。为了弥补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组
8、织开展工作的缺陷,地方组织法第15条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的主体是代表,主席团的职责是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上述活动,而非以主席团的名义直接开展上述活动。由此可见,主席团并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实体性权力,
9、而是在工作层面行使程序性职责,无权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在闭会期间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督工作,不能接受乡镇长和副乡镇长辞职、决定代理乡镇长、任免个别副乡镇长等。(三)乡镇人大主席与主席团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一定立法冲突。地方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大代表大会每届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与县
10、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一样,属于被人民代表大会完全授权,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而且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不必每次开会再经大会选举,因此,主席、副主席的法律地位要高于主席团。但同时,第14条规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体现出主席、副主席在工作层面是要接受主席团领导,是办理主席团日常工作的人员,这就意味着虽然主席、副主席在授权效力上高于主席团,但却是在主席团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事务,这种立法上的冲突和紧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对主席团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存有误区。四、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履职情况问卷调查结果分析2017年以来,G省深入
11、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精神,省委印发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专门对县乡人大工作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联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印发“县乡人大工作十条”,推动全面加强县乡人大组织建设,单独设立乡镇人大办公室并配备工作人员,省财政给予997个欠发达地区乡镇人大连续三年共计近9亿元补贴,乡镇人大机构、人员、经费得到全面保障。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开展“县乡人大工作年”活动,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面貌焕然一新。这些可喜变化在调查结果中得到印证,总的来说,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积极履职,监督工作比较充实,民生实事代表票决制和代表联络站建设全面铺开,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基
12、本实现由“虚”转“实”。(-)乡镇人大主席队伍年轻化、专业化程度较好。1114位乡镇人大主席中,男性1028位,女性86位,分别占总数的92.3%和7.7%o年龄结构比较合理,以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为主,55岁以下的940位,占总数的84.4%,其中,4155岁的886位,占总数的79.5%o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94.4%o有63.29%的乡镇人大配副主席。(二)乡镇人大主席团构成较为规范,但存在镇长、副镇长担任主席团成员的情况。根据G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主席团成员一般为711人。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当然成员外,主席团中有乡镇党委书记和代表中的村委会主任的为最多,分别占到97.
13、22%和92.73%o访谈了解到,几乎所有乡镇党委书记都是主席团成员,体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而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一般是村级代表团团长,在主席团中均会占一定名额。主席团中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普通村民代表较少,分别占比20.38%、37.25%、25.67%,交叉分析发现,珠三角的主席团成员中的企业家、普通村民代表的较多(占比32.16%、31.47%),与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相关。值得注意的是,有387名镇长(占比34.74%)、126名副镇长(占比11.31%)担任主席团成员,特别是粤北生态区镇长、副镇长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较多,分别占比51.94%和49.21%o究其原因,中央
14、18号文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2015年修改后地方组织法第14条明确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但对其他主席团成员没有规定。有的地方依照法律和沿用惯例,仍将镇长选为主席团成员。(三)大部分主席团闭会期间规范履职。97%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仍有33个主席团还没做到。2015年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活动的职责,从调查情况看,绝大部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如表1所示,2017年以来,不采取听取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这3种基层人大最经常采用的监督方式的仅分别占2.15%7.
15、36%.4.94%,其中听取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是最经常采用的监督方式。表1:2017年以来,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组织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次数监督方式2次以上1次0次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74.3%23.5%2.15%执法检查55.3%37.3%7.36%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44.8%50.3%4.94%1 履职越积极的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工作内容越充实。交叉分析发现,采取不同监督方式的次数之间呈正相关,开展一种监督工作较多的乡镇就更乐于开展其他监督工作。开展2次以上工作评议的有78.96%开展了2次执法检查,开展2次及以上执法检查的有63.96%开展了2次及以上工作评议,即过半的乡镇人大主席团都同时组
16、织过2次及以上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而听取2次及以上报告的有52.66%开展了2次及以上的工作评议,有65.7%开展了2次及以上的执法检查。2 .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如图1所示,在监督工作实效方面,工作评议效果最好(占比33.5%),第二是督办代表建议(占比30.6%)。第三、四依次是听取讨论报告和执法检查,认为其他方式更有效的主要是提出约见和专题询问。图1:对“哪种监督方式效果最好”的评价结果3 .采取某种监督方式的次数直接影响对这种监督方式的评价。开展2次及以上工作评议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更倾向于认为通过工作评议开展监督的效果最好,占比35.27%,比没有开展过工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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